【基本案情】
2016年以來,寧秀某以牟利為目的,加入多個“保健品生產群”,銷售他達那非。2017年2月至案發,寧秀某在明知萬某購入他達那非是用于生產保健食品并銷售的情況下,為獲取利益仍向其銷售6公斤,非法獲利11400元。
萬某以牟利為目的,在其租賃的民房內,將從寧秀某處購入的他達那非添加淀粉、苦味劑后,生產、加工“蟲草鹿鞭王”、“蟲草強腎王”、“雪域藏寶”、“第五元素”等保健食品通過微信予以銷售。2017年7月中旬至案發,萬某在明知其購入的“老中醫片”中添加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下,仍予以銷售牟利。
2017年5月至8月,萬某將“蟲草鹿鞭王”、“蟲草強腎王”、“雪域藏寶”、“第五元素”、“老中醫片”銷售給鄧某某,銷售金額為65341.7元,其中銷售“老中醫片”30.82元。鄧某某在明知萬某生產、銷售的保健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仍通過淘寶網店、微信銷售給不特定的顧客食用。其中,鄧某某通過淘寶網店的銷售金額為51649.6元。
2017年6月至8月,吳某在明知萬某生產、銷售的保健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仍花費9470元多次從萬某處購入“蟲草鹿鞭王”、“蟲草強腎王”,通過淘寶網店銷售給不特定的顧客食用。現查明,吳某通過淘寶網店的銷售金額為30372元。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如下判決:
1.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2.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寧秀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3.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四萬元;
4.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
【名律解讀】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關系:
1.寧秀某和萬某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寧秀某明知他達那非是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原料,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仍然將他達那非銷售給萬某供其生產、加工保健食品;萬某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在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他達那非;寧秀某,萬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鄧某某和吳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兩人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即構成本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以本罪定罪處罰。如果該食品、保健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于本罪的加重情節,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認定范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本案中他達那非是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