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5日19時許,被告人蔡大某感覺身體不適,撥打120急救電話后,120急救車趕來將其拉往市職工醫院進行救治。到達醫院后,因沒錢支付醫療費,蔡大某又打電話向公安部門110指揮中心求助。110出警民警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后,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蔡大某為報復該出警民警,隨后從醫院拿走一急救箱,并在該急救箱上寫上“毒品”、“炮彈”及該出警民警警號等字樣。當日凌晨5時10分許,蔡大某攜帶該急救箱乘坐出租車到火車站,將急救箱放在火車站候車室門前的臺階上,即搭乘三輪摩托車離開。當日凌晨5時15分,車站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后,立即對現場進行封鎖,并聯系相關部門開展緊急處置工作。經鐵路公安處技術支隊、武警支隊等多家單位勘查、排爆后,查明急救箱內放置的系醫療用品,未發現爆炸物品。在處置過程中,車站派出所對轄區人員進行了緊急疏散,并在地方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對現場周圍100米區域內進行了警戒封鎖。處置結束后公安機關迅速展開偵查,將蔡大某緝拿歸案。蔡大謀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蔡大某犯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律師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其中的法律關系:
1.蔡大某的行為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我國刑法第291條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致使機場,車站,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應當認定為第291條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本案中蔡大某將寫著“毒品”“炸彈”的急救箱放在人口密集的火車站,當派出所人員在處置這個急救箱時,對轄區進行了人員疏散,并進行100米范圍的警戒安排。客觀上完全符合了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主觀上蔡大某為發泄報復心理處心積慮的故意實施;故其行為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2.根據刑法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蔡大某依法應在上述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法院在量刑時,考慮到蔡大某具有坦白情節,能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對其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