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并與賭博為業的,以本罪和賭博罪并罰。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開設賭場的兩檔量刑標準】
一、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開設賭場罪中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 賭資數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
(三) 參賭人數累計120人以上的;
(四) 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開設賭場罪的處罰規定】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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