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自司法機關的風險
1、律師教唆或誘使被追訴人翻供。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可能會翻供,不再承認以前所做過的有罪的供述,如果會見時偵查人員不在場,偵查機關立即就會懷疑是律師做了手腳,教唆被追訴人翻供的。即使偵查人員在場,也可能因為律師的一個表情、一句話認為律師實際在暗示被追訴人翻供,律師是百口莫辯。偵查機關對于律師會見的普遍擔心首先就在于犯罪嫌疑人會見后翻供,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以前不知道自己行為的嚴重性,經過律師對相關法律規定的介紹,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后果很嚴重而翻供;有的是受到了一些不正確思想的蠱惑,認為“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而翻供;有的是偵查機關的確存在刑訊逼供等問題,被追訴人因此翻供的。但不管什么原因導致被追訴人翻供,由于偵查機關對律師從觀念上的敵對情緒,律師往往是被追訴人翻供的第一懷疑原因。
2、律師教唆被追訴人謊稱刑訊逼供或誘供。
律師會見被追訴人時,被追訴人所敘述的案情和案卷中的供述一
般都有出入,幾乎所有的被追訴人這時都會講偵查機關是如何刑訊逼供或誘供,或不全面記錄其供述中的辯解的。律師如果將被追訴人被刑訊逼供或誘供的情況向檢察院或法院反映,偵查機關首先會說明自己從未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其次可能就會收集證據,證明律師為了達到翻供的目的而唆使被追訴人謊稱受到刑訊逼供或誘供。被追訴人可能因為偵查機關的強大威懾力,也會被迫承認自己并沒有受到刑訊逼供或誘供,有關刑訊逼供或誘供的話是律師教導其這么做的。其實被追訴人聲稱受到刑訊逼供或誘供,就是為了推翻自己以前所做過的有罪的供述,偵查機關會認為律師的目的還是在于幫助被追訴人翻供。
3、律師泄露同案犯的供述構成串供。
律師在會見時,有時是為了核實案情,有時是為了改變被追訴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有時是為了證明被追訴人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有時可能是回答被追訴人的某個問題,會將案件中其他同案犯的供述透露給被追訴人。雖然律師的目的并不是有意將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透露給被追訴人,但說者無意聽者有心,被追訴人知道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后,可能就會從新的事實、新的角度去改變自己的口供,律師實際起到了串供的作用。司法機關發現被追訴人的供述本來與其他同案犯存在差異,但后來改變了供述,且內容與其他同案犯吻合,司法機關可能就會懷疑律師串供,并對律師的會見情況展開調查。
4、律師泄露案卷材料內容。
律師能否將案卷材料中的內容透露給被追訴人,或者說案件材料
中哪些證據(鑒定結論除外)可以透露,哪些不能透露,哪些證據在什么階段可以透露,是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也有不同的認識,有認為開庭前不能向被追訴人公開的,有認為物證、書證可以在開庭前向被追訴人透露的,也有認為庭審前所有的材料均應征求被追訴人的意見的。由于認識的不一致,因此司法機關對于律師將案件材料披露給被追訴人的做法可能就會有不同的反應,最糟的一種情形可能就是認為審判前的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律師泄露其中的內容可能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這樣的風險在現實中是存在的。
5、律師唆使被追訴人妨害司法程序。
刑事審判的審理期限法律規定最多為一個半月,很多復雜的案件律師在庭審前來不及閱卷和準備,而律師申請延期審理又很難獲批準,有的律師為了獲得必要的開庭準備時間,可能會與被告人商量好,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由另一名律師出庭,被告人當庭要求另行委托律師,法庭只能宣布休庭,待被告人另行委托律師后再重新開庭。律師這樣的作法,被司法機關察覺后,很可能被視為是一種妨害司法程序的行為而向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投訴,甚至承擔更為嚴重的后果。“李莊案”中,李莊曾向龔剛模面授一計,說開庭時會為他申請傷情鑒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李莊就拒絕辯護,法院會為龔指定新的辯護人,但龔一定不能答應,堅決要求李莊辯護,案件就不能開庭,這后來成為了李莊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開展的“罪狀”之一。
二、來自被追訴人及其親友的風險
1、要求串供、改變證言、偽造證據的風險
律師在會見被追訴人前,被追訴人的親友很多都會要求律師代為傳話,告訴被追訴人審訊時哪些能說,哪些千萬不能說,哪些應該怎么說;律師會見被追訴人時,被追訴人很多也會要求律師托話給其親友,讓親友去找證人重新出具證言,或偽造某個證據,或與同案犯設法串供,有些被追訴人還會直接要求律師去做上述工作。這些是律師會見中最大的風險,律師在會見中稍有不慎,架不住被告人親友的懇求或利誘,而代為傳遞了這些信息,是確實違反了法律,將會導致不折不扣的牢獄之災的;但這也是一種最普遍的風險,幾乎每一個案件律師都會遭遇其中某個或某幾個問題。有些被追訴人的親友還會將與律師的談話私下錄音,律師在談話中如果口風不緊或言辭不當,這些錄音就是律師串供或唆使他人改變證言、偽造證據的證據。
2、傳遞“假立功”信息的風險
有的被追訴人的親友由于本職工作或其他原因而知悉了他人的犯罪線索或其他破案信息,為了幫助被追訴人減輕刑事責任,被追訴人的親友會將這些線索或信息告訴律師,要求律師在會見時轉告給被追訴人,然后由被追訴人進行檢舉揭發,使追訴人得以“立功”。律師傳遞這樣的信息的后果可能是很嚴重的,2009年湖北宜昌一名律師就因為幫助被追訴人傳遞“假立功”的信息及其他一些情節,以偽造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3、傳遞其他違法活動信息的風險。
被追訴人和親友可能還會要求律師在他們之際傳遞如下信息:賄買有關辦案人員或看守的信息;為了爭取取保候審而要求被追訴人“裝病”的信息;隱匿、轉移贓款的信息等等。律師如果進行了這些行為,很可能構成行賄罪、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罪等犯罪的共犯。
4、傳遞書信、進行拍照錄像或通話的風險。
有的被追訴人親友會給被追訴人寫家信,信里的內容僅僅是安慰鼓勵的話,要求律師在會見時傳遞給他;為了知道被追訴人的近況,會要求律師會見時拍照;有的要求律師會見時,將手機交給被追訴人,由被追訴人與其親友進行通話。不管被追訴人與其親友的上述聯絡內容是否涉及案情,這些行為本身都是違反看守所的規定的,而且最可怕的是律師還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被追訴人和其親友進行不正當活動的工具,例如傳遞的信件、手機通話內容里有雙方事先約定的“暗語”,這些“暗語”就是在傳遞非法信息,傳遞的信件、香煙等物品里夾帶有其他的東西,例如毒品、串供的紙條等,這樣律師的一個不謹慎的違犯行為將導致很嚴重的后果。
5、“李莊案”帶來的新風險
最后特別要說的一個風險來源是李莊案發生后,天下人都知道檢舉揭發自己的律師可以被認定為“立功”,因此被追訴人,特別是面臨極刑而又沒有減輕處罰理由的被追訴人,可能就會打起律師的主意,在會見中誘使律師說違規的話、做違規的事,甚至無中生有,指證律師在會見時如何唆使自己串供、翻供,如何告訴自己他去唆使證人改變證言,如何告訴自己他怎樣去偽造或指使他人偽造證據。這種風險雖然和被追訴人本人的良心道德有關,但求生的強烈力量足以讓人做出任何逾越任何價值觀念的舉動,因此律師可能成為自己幫助的人偷生的犧牲品。這種風險雖然至今只有一例,但其帶來的沖擊和影響卻是巨大的、深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