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律師會見的最早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33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即可以委托律師會見。
二、律師會見的法律依據
1、律師法的依據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2、刑事訴訟法的律師會見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第三十三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第三十四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第四十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第四十一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3、相關的司法解釋。
公安部:《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第四十六條 罪犯與受委托的律師會見,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
三、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應當注意的問題
1、按照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為自己聘請律師,犯罪嫌疑人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也會考慮為自己聘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幫助:(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2、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權利的限制(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二)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閱案卷材料;(三)律師不得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其他干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行為;(四)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準許;(六)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四、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已經從檢察院復印完案件的卷宗材料,針對案件中的疑點問題進行重點發問,并依法核實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初犯,是否到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經過,在抓捕的過程中有無拒絕抗拒、逃跑的行為等等。
五、律師在審判階段會見被告人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
律師在審判階段會見被告人,主要是告知其開庭程序以及對有疑點的案件情節再次進行核實,著重強調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如果認罪,由其闡述悔罪的表現。如果認為無罪,則根據案件的證據及法庭審理情況,做無罪的辯護。
開庭階段可分為五個階段:(1)宣告開庭之前,書記員應先查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宣讀法庭規則,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并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3)審判長公布案件來源、起訴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4)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和依法委托他人辯護;當事人、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者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檢,經審判長允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并同對方互相辯論;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有最后陳述的權利等。(5)審判長應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如果當事人、法定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訴法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后,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六、律師會見與取保候審的關系
律師在會見完畢后,一般會根據案件的情況,獨立(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以后)或者協助家屬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七、移送起訴后,檢查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七、律師會見能否讓犯罪嫌疑人改變以前的供述?
在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有近百起案件的家屬要求律師進去“捎話”,讓在看守所里的親人改變以前的陳述,以使量刑的時候能夠從輕、減輕或者無罪,針對該問題,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鄭重聲明如下:
1、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如果發現公安、檢察人員有誘供或者刑訊逼供的現象,律師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檢舉或者控告,并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今后的訊問過程中必須如實回答,律師會在法院庭審階段,對該證據建議法院不予采納。
2、對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屬實,而家屬為了能讓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究,從而讓律師誘導犯罪嫌疑人改變供述的行為,因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律師職業道德,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所有刑事辯護律師一律予以拒絕。
3、律師會見時會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如實回答公安、檢察、法院訊問的義務,但對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律師會見時會告知犯罪嫌疑人屬于自己的責任,要勇于承擔,不屬于自己的責任,不要為了哥們義氣、或者其他利益,把不屬于自己的責任獨自承擔,從而達到包庇他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