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男,30歲。公司職員。2012年起迷上網絡賭博,輸光了工作多年的積蓄,并欠下親朋好友近200萬賭債。2013年,王某某結識了負責城市公益項目資金管理人鄭某梅。2013年2月,王某某虛構自己在昆明做工程需要資金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幌子,多次向鄭某梅口頭提出借款。鄭某梅先后將其管理的公益項目資金215萬私自挪用給王某某。至案發前,王某某歸還鄭某梅19萬,其余196萬元借款全部用于償還其債務和賭債。
【判決結果】
案件經法院審理,以詐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律師說法】
深圳資深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問題:
1. 王某某與鄭某梅之間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系,但需要從實質上去判斷,實質上王某某是在無償還能力情況下,多次以借為名,騙取他人巨額財產,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 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觀構成有五個階段: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做出處分財物決定、行為人取得財產和被害人造成財產損失。上述五個階段都有因果關系。如果缺乏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不構成詐騙罪或詐騙既遂;本案中王某某虛構借款用于昆明建設工程,使鄭某梅錯誤的認識到借出資金將用于可產生合法收益的投資活動,資金是安全的,誤信其有歸還能力,從而多次答應借出資金。最終因資金無法收回而導致了巨額損失。王某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3. 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胺欠ㄕ加小笔且环N主觀意圖,主觀意圖存在與人的大腦中,無法直接從思維中剝離開并呈現出來,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以及其他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本案中王某某多次找鄭某梅借款時,身負巨額賭債,并無償還能力,且其借款并非真實投資有合法收益的活動,而是虛構的投資理由;再次,王某某借到巨額款項后,除了歸還鄭某梅19萬,余下款項全部償還賭債欠款。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就此足以反映推定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而王某某的主觀意圖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4.王某某的行為造成了196萬元的財物無法追回,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給公私財物造成了重大損 失,后果嚴重,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