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基本案情回顧】
梁某東,男,漢族,1974年 出生,無業。 2016年底至2017年初, 梁某東加入“嗨樂”中國網絡平臺,在平臺中以視頻方式與他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3月,梁某東主動聯系網絡技術員“PO”,重新架設嗨樂視頻網絡平臺,通過嗨樂的QQ群及QQ站務群對平臺進行管理,交付網絡維護費、服務器租賃費等,發展平臺會員(加入會員需視頻吸毒驗證),并對平臺內的虛擬房間進行管理。經查,該平臺在此期間以虛擬房間形式組織大量吸毒人員一起視頻吸毒, 并間接促成線下毒品交易,居住在廣州的陸某、梁某(已另案判刑)等人通過該平臺達成毒品買賣意向并在線下交易毒品。
2017年5月 ,梁某東在長春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其駕駛的汽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2包,凈重11.28克。
【裁判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梁某東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我們刑辯律師團隊詳細分析了與這個網絡犯罪相關的法律問題:
1.梁某東的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有針對性地對尚處于預備階段的網絡犯罪行為獨立入罪處罰,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 、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本罪的第2、3項都屬于犯罪預備行為的實行化,只有發布違法犯罪信息屬于相應犯罪的預備行為,并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成立犯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針對的行為是預備行為,對于同一行為人在實施完發布詐騙信息之后又繼續實施詐騙等犯罪的實行行為,則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有前項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梁某東通過嗨樂的QQ群及QQ站務群對平臺進行管理,交付網絡維護費、服務器租賃費等,發展平臺會員,并對平臺內的虛擬房間進行管理。以虛擬房間形式組織大量吸毒人員一起視頻吸毒,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2.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情節嚴重”的把握:
在沒有具體司法解釋的情形下,可以從設立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數量、訪問量、群組人數等實際數量上把握,也可以從獲取的違法所得如廣告費、注冊費等金額上把握,最后還可以從下游實行行為的危害后果上予以把握。本案中已經查證屬實事實中:居住在廣州的陸某、梁某等人通過該平臺達成毒品買賣意向并在線下完成交易毒品,并被判刑。可以據此認定此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行為“情節嚴重”。(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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