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83歲的前律師張軍,第二次等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第一次最高院的再審決定是在2005年。為了洗刷身負的冤屈和罪名,他申訴了將近30年。
30年的堅持,30年的申訴,張軍老人始終堅持自己是清白的,無罪的。
這要從30年前代理村民土地糾紛案說起:1989年,張軍時任山西省政協政法委辦公室主任,在1990年接受政協指派,代理山西昔陽縣龐家裕一起土地糾紛案。該案最后村民敗訴,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龐家裕村民采取了一些阻止執行的行為。彼時,司法機關認為張軍作為案件代理律師,教唆村民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而對其批捕,并以其涉受賄罪、詐騙罪、教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罪三項罪名判處張軍有期徒刑15年。
之后,法院撤銷受賄罪、詐騙罪,以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罪,改判張軍3年有期徒刑。但張軍認為自己清白,并一直堅持申訴。從風華正茂的年紀到年逾80高齡,張軍獲刑后寄出4000封申訴狀。案件經歷了四級法院共7次審理。一路走來,不僅是艱辛和病魔襲擊,更有對洗刷不白罪名的堅持和信念。
近幾年來,廣為民眾所知的“內蒙古呼格案”,“聶樹斌案”,“念斌案”等冤案,這些以公民一生的時間,甚至以生命作為代價等相繼出現的刑事冤假錯案給涉案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沉重的傷害。最終被司法機關糾正錯誤,為蒙冤者洗清冤屈之前,蒙冤者或其家屬都經歷了長達數年的申訴經過。
反思這些冤假錯案的發生,相關辦案人員主觀上或責任心不強或有私心;客觀上,對存在非法證據的案件,都未能按照法律要求予以排除。對一個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在實體方面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張軍申訴中如下3個細節值得深思:
1. 在一審判決下達后,在案證人全部翻證。他們稱之前因遭受各種折磨或威逼,做出了與事實相反的證言。事實是張軍不僅沒有煽動教唆村民鬧事,反而是勸說他們不要鬧。
2. 在2010年7月,晉中法院在未更換審判長、未補充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做出了與兩年前截然相反的裁定,維持普陽縣法院的判決。
3. 涉案時張軍本人是一名律師。作為我國設立律師制度以來第一批律師之一,張軍在獲罪前已經辦理過超1000件案件。這樣一位資深法律人,仍然用30年時間來申訴自己無罪,說明了什么?說明了我們的冤案糾錯申訴之難到了驚人聳聞的地步。
如今,83歲高齡的老人終于等到最高院第二次做出了再審決定。期待案件能獲得公正的處理,這是一個前法律人,也是一個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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