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過失犯罪是否屬于刑法中規定的共同犯罪?在開始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知道什么是共同犯罪?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根據刑法的規定,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即兩人以上由于過失行為,造成同一危害結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處罰。因為在過失犯罪的場合,行為人在主觀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當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不屬于共同犯罪。
兩人以上由于過失行為,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即兩人以上由于過失行為,造成同一危害結果的,不以共別處罰,而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相關知識:
不構成情形有哪些:
共同過失犯罪行為
即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故意加過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實施共同的危害行為,但罪過形式不同,即一人為故意犯罪,一人為過失犯罪,雖然兩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不屬于共同犯罪。具體包括這樣的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乙在給病人服藥時注意力不集中,沒有發現這一常識性的錯誤,致使病人用藥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醫生是故意殺人罪,護士是醫療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擊丙,甲出于殺人的故意,而乙僅出于傷害的故意,結果由于甲打擊丙的要害部位而導致丙死亡,此時二人所有共同的行為,但由于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犯關系,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見注①)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響行為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面為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為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謂同時犯,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實施行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地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實行過限的情形
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于共犯范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如甲、乙密謀共同盜竊,甲在門口望風和接應,乙進入房間竊取財物時,又看到一熟睡的婦女,乘機強行發生性關系。則該強奸行為即屬于實行過限行為,不要作為共犯處理,應由實行行為人乙單獨負刑事責任,即甲以盜竊罪論處,而乙則以盜竊罪和強奸罪并罰。同此類似而比較常見的還有共同盜竊行為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人因抗拒抓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轉化為搶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盜竊罪論處的情形。
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
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主要是指事后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對此,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后幫助行為應單獨定罪。
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謂先后犯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極為接近的時間、 場所,對同一犯罪對象先后實施同種犯罪,而主觀上沒有犯意聯系的情況。由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只能由各人分別承擔刑事責任。
通過上述的了解我們可以知道,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即兩人以上由于過失行為,造成同一危害結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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