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后還會退回補充偵查,但一般退回補充偵查需要檢察院主動提出申請,否則法院只能依據現有事實和證據作出判決。刑事案件到法院會不會通知家屬,家屬不屬于開庭前需要通知的范疇。
一、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后還會退回補充偵查嗎
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后還會退回補充偵查。但是法院不能直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檢察院不主動申請撤回,那么法院只能依法作出證據不足,起訴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除非是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進行補充偵查經法院裁定準許后才可以,檢察院不主動申請,法院是不能決定退回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二、刑事案件到法院會通知家屬嗎
刑事案件到法院會不會通知家屬,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5.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三、刑事案件二次開庭什么時候能下判決書
刑事案件二次開庭二個月能下判決書。刑事案件二審的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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