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巴中市一老太太吳某因為三頭野豬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年過六旬的她被法院判處非法狩獵罪,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要上繳違法所得1070元,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500元。
一個六十多歲的農婦,怎么會跟非法狩獵罪扯上關系呢?原來,吳某的莊稼地常年被野豬光顧,菜園子、玉米地、油菜地無一幸免。她的生活并不富裕,丈夫早年因病去世,獨自一人靠種莊稼維系生計,看到野豬在地里肆意破壞糟蹋,自然不勝其煩。她嘗試了各種驅趕野豬的方法——放鞭炮、稻草人、敲鐵皮作響等,都無法讓野豬“知難而退”,直到她發現了一個神器——“莊園守護機”。
所謂“莊園守護機”,就是在莊稼地周圍安裝電網,攔截野豬。吳某花了5000元重金購入,安裝后效果顯著。前后有三頭野豬自投羅網被電死,莊稼不僅得到了保護,吳某還獲得了免費的野豬肉。她給鄰居們分享“戰果”,并將一頭野豬賣給了附近的豬販。也正是這賣出的豬肉,讓檢疫人員順藤摸瓜,吳某因此獲刑。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及狩獵法規,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野豬是保護動物,狩獵野豬構成非法狩獵罪,巴中法院的判決似乎理直氣壯,而且還考慮了農婦的主觀惡性不大給予了從輕判決。但筆者以為,農婦無罪,對她判刑是完全錯誤的。
套用某個刑法分則的罪名時不能脫離刑法總則關于犯罪的原則性規定。什么是犯罪?基于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必須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需要刑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否則,一般的違法行為通過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就可以解決。比如說刑法分則規定與不滿14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年滿14歲的人對暴力犯罪要負刑事責任,如果嚴格僵硬地理解執行刑法分則,一個剛滿14歲的男孩與不滿14歲的女孩戀愛發生性關系將構成強奸罪。這是嚴重違背生活常識的,也是嚴重違背公平正義的。為什么這種行為不能構成犯罪,因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
回到農婦電死野豬案,她的出發點是保護自己的莊稼,而不是入山狩獵牟利,保護自己莊稼天經地義,客觀上殺死并得到野豬只是保護莊稼的附帶結果。所以她的主觀惡性很小,社會危害性很小,根本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她甚至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更不用說是犯罪!基于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最多是對她批評教育并沒收捕獸工具即可。倒是應該對制作和銷售這種工具的商家施加刑罰,可惜這方面的刑法規定付之闕如。
其實類似的案件很多,如天津大媽氣槍案,大學生掏鳥被判十年等等。
刑法,國之重器,不可輕用,儒家幾千年的“慎刑”思想與西方刑法謙抑性思想殊途同歸,都是說的這個道理。愿手執重器的公檢法人員三思而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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