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詢問證人等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四、決定權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
2、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審查批捕的時間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六、不批準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釋放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變更強制措施
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七、不批準的救濟
1、復議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2、復核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