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15名學生圍毆1人,這是一起校園霸凌事件還是互相斗毆事件?他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刺傷3人,是正當防衛還是構成故意傷害?一審法院在2020年7月6日認定他構成正當防衛,作出了不構成犯罪的一審判決。而檢方則提出抗訴,認為他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目前二審還未開庭。
如果把當天的過程用案件中每個人的描述,仔細拼湊起來,仍能還原事件發生的全貌。
蔣某,14歲,湖南一名初二學生。2019年5月一天,在學校男廁所里,蔣某被15名同學團團圍住,在被打倒在地之后,被掌摑、扇耳光,情急之下,蔣某掏出攜帶的折疊刀揮刺,造成2人重傷二級,1人輕微傷。
而事情的起因,僅是蔣某在一次春游時與同班女生說了幾句話,被胡某認為招惹了自己的女朋友,以及因講普通話不會講湘西話,沒有很好融入班級被劉姓同學“煩躁”。于是大家相約“要打蔣某”。“威脅我說不去的話,到了學校外面喊社會上的人打我”。內向曾被排擠欺凌的蔣某最終未報告老師,被一共15個同學脅迫進了學校男廁所。
然而檢察院并不認可少年蔣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而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院認為,案發當時處于學校,蔣某并非孤立無助,他可以尋求老師的幫助;同時還認為,蔣某事先準備了折疊刀已經排除了防衛的可能,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而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因此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然而我們應當考慮到:
14歲少年,介于成熟與稚嫩之間,在面臨15名同學的欺凌挑釁,甚至毆打之時,不要強求他能想到正確、周全的方式來解決這個難題。(他曾經遭遇過同學欺凌,報告老師后未得到很好解決)并因為未做到這個要求,就認為少年心存故意傷害他人的動機;
在面對15名同學的拳打腳踢,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形之下,不要要求我們的少年躺在地上抱頭忍耐,不予還擊。
而蔣某提前準備折疊刀,也是出于嚇唬對方,處于防衛的目的。攜帶工具不是僅有傷害對方的唯一目的。
因此,蔣某提前攜帶折疊刀防身的行為,并不能否認他有防衛的目的;而蔣某被放倒,遭受拳打腳踢時,人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脅,掏出刀子自衛,顯然是構成正當防衛的。
這一事件把蔣某的家庭及被他刺傷的3名同學的家庭裹進了巨大的漩渦之中。
“誰的青春不迷惘”。在這個迷惘而叛逆的青春期,任何細小的事由都可能帶給這個時期的孩子以極大的情緒波動。而裹挾著原生家庭關愛不到位的缺憾,以及青春期的孩子更愿意用自己的不成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心理,為這起校園欺凌事件帶來了嚴重的后果。
但是,當我們的司法機關在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始終要清晰地意識到,我們的刑法所懲治的,是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故意犯罪行為。
不要將此時被動保護自己不受傷害的自衛行為定性為故意傷害,這不符合人性,也不符合生活的常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