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回顧】
戴某,男,漢族,1980年3月9日出生,無業。
戴某起意出售大麻后,在社交網絡上發布大麻圖片,吸引他人購買。南京某英語培訓機構的一名外籍教員在社交網絡上看到戴某發布的大麻照片后點贊,戴某便詢問其是否需要,后二人互加微信,并聯系大麻交易事宜。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間,戴某先后28次賣給對方共計139克大麻,得款1.6萬余元。經鑒定,查獲的檢材中檢出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裁判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戴某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我們的刑辯律師團隊分析了本案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1.戴某為什么構成販賣毒品罪?
大麻類毒品屬于傳統毒品,我國對大麻類毒品犯罪的打擊和懲處從未放松。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 ,根據我國刑法 ,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本案中戴某明知大麻是毒品,仍多次在網上銷售以獲取非法利潤,其行為觸犯了販賣毒品罪。
2.戴某的量刑為何是4年有期徒刑?
根據法律的規定,販賣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戴某網上售賣的大麻經認定有139克,屬于量刑數量中的“少量”。但是其查證屬實的販賣次數有28次,是多次販賣,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節,故對戴某的量刑從法定第4檔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到了第3檔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綜合戴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認罪態度,整個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程度,最終處于4年的刑罰,并罰罰金。
3.案件中的外籍人員在網上購買,自己吸食大麻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我國治安管理條例對此類行為處于相應拘留和罰款處罰,屬于行政處罰性質。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
3、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4、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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