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臨高。7旬老漢楊成杰故意傷害罪出獄后,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申訴,聲稱自己保護孫子砍傷鬧事者的行為屬正當防衛。7月12日,申訴再次遭到了法院的駁回。
根據案發當時的記載:同村男子楊某全醉酒朝自己家扔石子,8歲孫子出門查看,被楊某全掐住脖子,眼淚直流。爺爺楊成杰拿著鉤刀出門,呵斥楊某全放手,未得到回應。于是楊成杰用手中鉤刀將楊某全砍成輕傷。
隨后,楊成杰被法院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了楊成杰構成故意傷害的定性,但考慮到楊某全有重大過錯,故將楊成杰刑期調整為8個月有期徒刑。而楊成杰堅持自己保護孫子的做法不構成犯罪,屬于正當防衛。
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7旬老人砍傷鬧事者的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案件當事人楊成杰認為:看到孫子被掐得流淚,且呵斥對方放手沒有回應,自己才揮刀砍過去。至于為何要砍擊數刀?楊成杰認為,自己已70歲,而手掐孫子的醉漢不到40歲,自己同對方力量對比懸殊。一刀后對方雖然松手,但在當時只有自己和年幼的孫子,不確定醉酒的楊某全不會反擊,自己與孫子的處境仍處于危險之中;
再者,自己砍擊部位都是對方的手腳,并非身體要害部位。目的是制止楊某全傷害孫子,所以最終也僅是導致對方輕傷,并無造成重大損害。
而從法院的裁判書可知,法院認定,楊成杰砍擊楊某全的第一刀具有防衛性質,但第一刀后楊某全就放開了男童,危險解除,此后的幾刀,系出于泄憤目的,構成故意傷害,而不屬于正當防衛。
回到案件發生的當時情景:楊成杰發現8歲的孫子被掐得流淚,且呵斥對方后并不松手,可以判定不法侵害正在發生;在爺爺一心護孫用刀砍到楊某全迫使對方松手時,這第一刀具有防衛性質。但是,當楊某全放開男童,是否就意味著危險的解除?考慮到現場防衛人和施害者的年齡對比、力量對比,很難確定:祖孫二人就不會再次遭受施害者的反擊報復。
再結合當時的危急并未確定消除的狀況,楊成杰再次“補刀”,砍擊的部位都不是對方的要害關鍵部位,符合其只是想阻止楊某全繼續傷害孫子的主觀想法。
楊成杰的補刀行為,造成了鬧事者的輕傷。輕傷的客觀方面,與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構成相同。但是若不能考慮7旬老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急迫性;不考慮一個爺爺看到孫子被醉漢掐脖流淚時的心慌、緊張和憤怒;不考慮年邁防衛者打擊的部位、力度,而把造成輕傷結果的行為直接推定為故意傷害的主觀心態,難說這樣的認定不是輕率的、簡單的。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反擊不法侵害的權利。一個老人護孫心切,補刀阻止不法侵害,導致身強力壯的施害者受輕傷。老人的護孫行為被認定構成正當防衛,理應不宜過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