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從P2P平臺的本身特性來看,其本身公開宣傳的方式、針對網絡上不特定的客戶和投資人,而借貸關系本身又多是承諾保本付息的。因此,從表面上看,P2P平臺的行為“天然”地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構成要件。現實中眾多P2P平臺爆雷跑路,多數根本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吸儲批準,直接違反了法律要求的吸收公眾存款合法不得違背的四性中的“合法性”。再加上“資金池”這個“暗雷”,直接打穿了“中介定位”這道合法合規的防火墻。
對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于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達到標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或者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
平臺涉嫌集資詐騙罪。
從涉案平臺案例顯示,也有相當一部分平臺被認定為觸犯集資詐騙罪。我們在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時,應當根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的不同的角度比較兩罪。很明顯,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需要行為人使用詐騙的方法吸收公眾存款,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這個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區分兩罪的關鍵點。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釋厘清了其中一些模糊的界限: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如果平臺有這幾種行為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為主觀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是十年,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雖然兩罪都屬于非法集資犯罪,但集資詐騙罪還需要集資人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使用欺騙手段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
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亦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行為人出于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了經營,但由于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因此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從實務中觀察,我們也不可輕易因為平臺“暴雷”,造成投資人重大虧損的結果,即草率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充分考慮實際平臺控制人投入項目的資金比例、自我揮霍的資金比例以及造成虧損的各方原因等綜合分析。最后,對于行為人利用投資人后期投入資金償還前期資金的部分,顯然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對于“以新還舊”部分的資金,也應當剔除。
結束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打擊的行為都屬于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二者有相似之處,是法條競合的關系,但因兩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在主觀方面的不同也是兩罪明顯的區別。辯護律師在實務中能夠準確辨析其中關鍵點,是為當事人帶來有效的法律辯護的基礎,也是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實務經驗,幫助檢察官、法官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據,履行職責之所在。(完)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