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輟學少年因意氣用事街頭約架,被公安機關以聚眾斗毆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已對其做出了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峰回路轉,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被撤銷,少年被公訴至法院,終被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這是怎么回事?
事情得從2017年的一天說起:
17歲的小唐和14歲的大吳因瑣事發生口角,決定通過“打一架”來解決問題,讓對方知道“自己才是老大,你就是一個渣渣” 。兩人電話相約在東方廣場斗毆。小唐糾集十多個經常一起“炸街”的哥們,大吳叫上八個同齡小伙前往約架地點。早上8時半,雙方所乘車輛行至主干道紅綠燈路口時,唐某等人下車對正在等紅綠燈的大吳一方所乘兩輛出租車進行攔截,對攔住的一輛車上的四人進行毆打,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領頭羊”小唐隨后被公安機關以聚眾斗毆罪的罪名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未成年人保護法新規正式施行##未成年##打架斗毆#
這個時候小唐面臨兩個法律后果:一是被起訴至法院,接受刑罰處置;二是可以被附條件不起訴,通過6個月到1年的監督考核,檢察院根據小唐的表現做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小唐的情況符合附條件不起訴嗎?
案件中,小唐涉嫌聚眾斗毆罪,他雖然是此次約架的糾集者,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其次,小唐剛滿17歲,參照同類案件,可能判處8個月到10個月有期徒刑;再者,案發后,小唐如實交代,真誠悔罪。根據上述情況,檢察機關在征求公安機關、監護人、辯護人的意見后認定小唐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于2017年7月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六個月。
事情到這里,并不意味著整個刑事追訴程序的結束。檢察院做出附條件不起訴后,小唐必須履行一定的考察義務,只有在考驗期內遵守相關規定,在考驗期結束后,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追訴程序才正式完結。
令人遺憾的是,因小唐自控能力較差,無法遵守考驗期相關的規定,在考驗期初期雖能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但后期多次違反考驗期義務,被檢察院認定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撤銷了對他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2018年1月,小唐被公訴至法院。3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未適用緩刑。
法條解讀: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特別程序,是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對于犯罪時已滿14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1. 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
2. 根據具體犯罪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3.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
4. 具有悔罪表現。
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