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男子反殺8名持械入室行兇者“一案當事人宋某認為自己無罪的申訴被法院駁回。
宋某在申訴中請求法院認定自己屬于“法律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的特殊防衛”,請求改判自己無罪。在2015年10月發生的這個案件中,8名上門行兇者1死2重傷1人輕傷,而反殺者宋某獲輕傷。隨后一審、二審法院均以“防衛過當”為由認定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
在8人持械入室行兇,而屋內是2個老人2個孩子加上宋某及宋某的司機王某情形之下,筆者認為,法院仍然認定宋某及王某的防衛行為屬于“防衛過當”,并以故意傷害罪的罪名追究宋某的刑事責任的判決值得商榷。
我們梳理一下事件發生的過程:
2015年10月13日,張某某與宋某在電話中因“債權轉讓”問題發生爭執。第二天凌晨,張某某糾集8人攜軍刺、棍棒、砍刀到宋某家門外。宋某妻子打開防盜門之后,對方沖進房間,在1分多鐘時間里,宋某與自己的司機王某與來人發生打斗,場面混亂,宋某妻子及母親避進房間打電話報警,直至8人逃離。打斗造成入室行兇者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
宋某及司機王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的定性沒有疑問。爭議的焦點在于:是防衛過當?還是屬于特殊防衛?
法院認定宋某兩名防衛者構成防衛過當,依法應付刑事責任。認定的理由是:宋某兩人對雙方矛盾沖突有預期,并作了充分防御準備,且2人奪下對方手中軍刺后,連續砍擊無防衛能力的張某某,防衛超過必要限度。
我們看看刑法對“特殊防衛”的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這個特殊防衛的規定中可以明確的是,特殊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
那案發彼時,宋某面對的不法侵害,是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嗎?
回到案發當時:凌晨時分,以為只是語言溝通把話說開而打開防盜門后,8名行兇者沖進屋內,手持軍刺,砍刀等兇器,并未與屋內人進行對話而是立即動手。封閉的房間內,無處可逃,殺氣騰騰地揮舞著的軍刺、砍刀,8名行兇者這樣的行為毫無疑問已經屬于刑法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
其次,防衛者一方作出的防御準備,并不是法律規定的不構成特殊防衛的條件。
再者,在彼時被8人持械沖入的混亂打斗中,再要求我們勢單力薄的防衛者控制防衛力度,拿捏防衛分寸,顯然過于苛求。
沒錯,認定構成特殊防衛需要防衛行為既要遵循特殊規定,又要符合正當防衛的一般條件。這包括嚴格認定是否構成特殊防衛的起因,且侵害行為必須是實際使用暴力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防衛者才能實行特殊防衛。但是在認定過程中,是否能設身處地替防衛者想想,對防衛者防衛程度的要求,合理防衛的界限在哪里,苛求的界限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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