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安某1,男,山東省人,1975年出生,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公司)、君樂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樂公司)實際經營者;王君某,男,光明公司生產負責人;林小某,男,原系光明公司、君樂公司采購員;安某2,男, 原系光明公司后勤員工;趙某,男,原系君樂公司員工;劉某某,男,原系光明公司、君樂公司駕駛員。
自2003年始,安某1在經營油脂加工廠一段時間后,轉向餐廚廢棄油(俗稱“地溝油”)回收再加工。2009年3月、2010年6月,安某1又先后注冊成立了光明公司、君樂公司,擴大生產,進一步將地溝油加工提煉成劣質油脂。自2007年12月起,安某1從四川、江蘇、浙江等地收購地溝油加工提煉成劣質油脂,在明知他人將向其所購的劣質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進行銷售的情況下,仍將上述劣質油脂銷售給他人,從中賺取利潤。安某1先后將所加工提煉的劣質油脂銷售給經營食用油生意的大寶糧油實業公司、金宏糧油商行等。前述糧油公司等明知從安某1處購買的劣質油脂系地溝油加工而成,仍然直接或經勾兌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給個體糧油店、飲食店、食品加工廠以及學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銷售給飼料、藥品加工等企業。截止2011年7月案發,安某1等人的行為最終導致金額為926萬余元的此類劣質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場供人食用,金額為9065萬余元的劣質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場。
期間,安某1招募王君某負責君樂公司的籌建、管理;林小某負責地溝油采購,安某2從事后勤工作;趙某負責君樂公司機器設備維護及管理水解車間;劉某某作為駕駛員運輸成品油脂;以上眾人均在明知安某1用地溝油加工劣質油脂并對外銷售的情況下,仍予以幫助。其中,王君某、趙某參與生產、銷售上述銷往食用油市場的劣質油脂的金額均為134萬余元,林小某為765萬余元,安某2為457萬余元,劉某某為138萬余元,王波為270萬余元;王君某、趙某參與生產、銷售上述流入非食用油市場的劣質油脂金額均為699萬余元,林小某為9065萬余元,安某2為4961萬余元,劉某某為2221萬余元。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1.安某1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王君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3.林小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4.安某2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5.趙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6.劉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律師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解讀了其中法律關系:
1.安某1、王君某、林小某、安某2、趙某、劉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地溝油”泛指對生活中各類劣質油的統稱。具體可分為三類:其中一類是用餐廚垃圾(廚余物)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食用油”。“地溝油”有毒、有害,是嚴禁用于食用油領域的非食品原料,將“地溝油”生產、加工成“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案中安某1、王君某、李樹、安某2、趙某、劉某某等人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結伙將餐廚廢棄油等非食品原料進行生產、加工成的“地溝油”冒充食用油,銷往糧油食品經營戶大寶糧油實業公司、金宏糧油商行等商家,再流入飲食店、食品加工廠以及學校食堂、居民家庭供人食用,金額高達926萬余元,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為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安某1、王君某、李樹、安某2、趙某、劉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安某1、王君某、李樹、安某2、趙某、劉某某等人又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結伙將餐廚廢棄油等非食品原料進行生產、加工,并將加工提煉而成的劣質油脂冒充豆油等油脂銷售給飼料、藥品加工等企業,金額達9065萬余元的劣質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場。其行為均符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構成要件,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在共同犯罪中,作為兩個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安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君某、林小某、安某2、趙某、劉某某等人明知安某1用“地溝油”加工劣質油脂并對外銷售的情況下,仍然在采購、生產、運輸、銷售不同環節對犯罪行為的實施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致使巨額含有毒有害“地溝油”的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場,巨額劣質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市場,為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均系共同犯罪的從犯,均予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