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謝勇某,男,1981年出生。廣東省陸豐縣人。文化程度初中,無業。2015年9月24日21時,謝勇某使用號碼為182XXXX****的手機撥打020110向南寧市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報警,自稱是國家安全局的民警,在北部灣火車站的6號垃圾桶中發現炸彈。接到報警后,深圳鐵路公安處常平派出所和市公安局北部灣分局同時組織民警對火車站站場進行清理排查。此次清理行動共計出動45名民警、5名保安員、3名安檢人員和11名車站工作人員、12臺警車、2只搜爆犬,至次日零時20分結束,在北部灣火車站站場未發現任何爆炸裝置及可疑人員。謝勇某于次日被抓獲。謝勇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辯稱當時喝醉了,神志不清,不是故意違法,應當減輕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謝勇某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律師說法】
深圳資深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關系:
1.謝勇某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本罪的構成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案中謝勇某謊稱自己是國家安全局民警,在北部灣火車站發現炸彈,導致公安機關組織反恐、刑偵、國保、技偵等部門按照聯勤機制啟動防爆炸應急預案,對火車站站場進行排查。此次行動鐵路和地方一共出動了45名民警、5名保安員、3名安檢人員和11名車站工作人員、12臺警車、2只搜爆犬。謝勇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2.依照法律規定,醉酒的人犯罪,亦應承擔刑事責任。醉酒神志不清并非故意違法的辯解,不是減輕處罰的法律依據。
3.謝勇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對自己醉酒的辯解并不影響對其坦白的認定,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其1年有期徒刑,屬在法定刑的最輕量刑幅度內的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