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我國是禁止一般公民持有槍支彈藥,但是像美國就比較開放,很多人就利用這點從國外走私武器彈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屬于違法行為,那么走私武器彈藥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是如何認定的
1、客體要件。槍支彈藥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所謂武器及彈藥,是指各種具有直接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裝置或其他物品。
2、客觀要件。走私武器、彈藥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認定走私武器彈藥罪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自然人犯罪與 單位犯罪 的區別:
單位走私犯罪是單位內部的成員為了單位的利益按單位決策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旨意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走私行為。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中飽私囊;或者不是經過單位決策機構決策或者主要負責人即批準、同意或認可,而是盜用、冒用單位的名義進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的條件而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對之,應當按個人即自然人走私論處。其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貿易管理;后罪則是公共安全。
2、對象不完全相同。本罪對象為槍支、彈藥,其中的槍支、彈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口物品表》所規定,未加規定的則不能成為本罪對象。其范圍要比后罪的對象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規定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要小。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旨在強調逃避海關監督,行為人實施攜帶、運輸、郵寄的行為是為了使走私物品進出國(邊)境:而后罪則是在邊境之內的非法運輸、郵寄、儲存等。當然,出于走私目的,進行走私行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國(邊)境之內從事一些非法運輸、郵寄、儲存的活動,這時雖然觸犯非法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但屬本罪的手段牽連,應按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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