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販賣毒品又持有毒品900克,二審卻將15年刑期變更為3年,原因是?
毒品這個東西,和家暴一樣,幾乎就是0和無數次。
而吸毒之后,相當一部分會走上以販養吸的路,而這也是極易觸犯刑法的路。
按照刑法規定,對販賣、走私、制造、運輸毒品入罪,并無數量要求,而數量達到50克起刑點就在15年以上,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
2019年的6月、7月、9月,林某分別以1300元、980元、3700元的價格將2.7克、1.8克、5.5克的甲基苯丙胺販賣給吸毒人員。
同年10月,林某在家里吸食毒品后,攜帶家里共計凈重910.5克毒品向派出所投案,后經鑒定,該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0.60%到75.44%不等。#對毒品說不##毒品犯罪##禁毒#
案件經過審理,一審法院以林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檢查機關沒有抗訴,林某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案件的審理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約束。何為上訴不加刑原則?具體指在只有被告人上訴的刑事案件,
上訴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這個刑罰包括不得延長刑期,也包括不得增加新的指控罪名。
在辦理毒品案件中,通常會根據攜帶毒品的行為人的客觀狀態,譬如說在運輸過程中,在走私過程中等來證明毒品持有人對所持毒品的目的,進而推定或認定其構成相應的毒品犯罪,否則,達到數量較大,就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自己吸食毒品不構成犯罪。
一審判決將林某投案攜帶的910.5克毒品認定為販賣毒品的數量。但因林某有過3次販賣,就將其后來投案攜帶的這部分毒品認定為販賣的數量,這個認定是不是準確的?
首先,從客觀結果來說,林某攜毒品向派出所投案的事實,直接反映出他將毒品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控制的主觀心態,這是他真實的目的,由此也可以排除了林某販賣等其他目的存在。
故而可以很明確,在林某對這部分毒品交給派出所之前,毒品一直處于他控制的非法持有狀態,因為數量超過一定數量,據此可以認定林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而不是販賣毒品罪。
再者,既然一審判決將林某投案攜帶的毒品認定為販賣毒品的數量,證據不足,依據不充分,可以建議上訴法院改判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上訴法院不應對上訴被告人增加新的罪名。
雖然,上訴不加刑原則有例外,這個例外是指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訴不加刑的規定的限制。但本案不屬于例外情形。
最終,經過審理,二審法院適用了上訴不加刑原則,改判林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在家人的鼓勵與幫助下,林某選擇相信政府,表現出與毒品的決裂和決心,主動報警,帶上他人放在家里的毒品去派出所投案自首,致910克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是較小的。
二審法院將林某15年刑期改判為3年,是對其最大程度的從寬處罰,也給涉毒人員主動遠離毒品帶來良好的示范效應。這無疑是一個具有法律效果,又有社會效果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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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