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1998·12·10)
以牟利為目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婦女身體的,依照 刑法 規定的傷害罪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 剝奪政治權利 問題的批復》(199·12·31法釋〔1997〕11號〕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 審判 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1999.10。27法〔19991217號)
(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
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癥等。殘疾程度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 司法解釋 出臺前,可統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實踐中,并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 死刑 ,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后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 )。雖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暴力致人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司法人員刑訊逼供致人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三、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被監管人員致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刑法條文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其他情形
除刑法第234條直接規定的故意傷害罪以外,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了下列以故傷害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3、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4、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5、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6、非法組織賣血或者強迫他人賣血,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傷行為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8、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殘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9、對于強奸犯出于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 強奸罪 、故意傷害罪,按 數罪并罰 懲處。
10、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11、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嚴重殘疾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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