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被刑事追訴人需要考慮是否需要爭取的從輕量刑情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對被刑事追責的被追訴人而言,無疑是需要認真考慮是否爭取的一個量刑情節。
在不同的階段簽訂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樣的。簡單而言,從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到法院審理階段,犯罪嫌疑人可能獲得的量刑從輕的程度依次遞減。
同時,需要清晰的是,如果在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之后反悔,被告人或面臨量刑的加重。下面這個盜竊案被告人量刑的變化說明了這一點。
02 蔡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被一審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2018年11月某日,被告人蔡某從天臺跳窗入室的方式,潛入廣州市某小區802室,盜取被害人林某金飾品8件(共計價值人民幣28100元)、現金人民幣900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上述金飾發還被害人。
審查起訴期間,蔡某在值班律師見證下,檢察官向蔡某詳細說明本案量刑情節和量刑依據,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蔡某表示認可和接受,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3,蔡某被檢察機關以犯盜竊罪公訴至法院。經過審理,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法官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03 蔡某簽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反悔,以量刑過重上訴,被法院改判二年九個月。
隨后,蔡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將案件重新發回一審法院審理,法院維持原判認定的被告人蔡某犯盜竊罪的事實和定性,改判蔡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04 蔡某因何刑期加重6個月?
需要明確的是,上訴是刑事被追訴人的訴訟權利。即使蔡某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不因此喪失上訴的權利。
從形式上講,《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并充分告知了蔡某訴訟的有關利害關系,能最大限度體現其簽署具結書的自愿性和真實性。一旦簽署,意味著被告人單方面聲明、認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效果不亞于此前做的供述筆錄。
從法理上看,認罪認罰從寬具結內含控辯雙方協商與合意的因素, 而允許被追訴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保障認罪認罰自愿性的內在要求。
蔡某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訴,導致原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已不存在,檢察機關依法有權調整量刑建議,取消對被告人從輕的量刑,從而造成了蔡某刑期加重6個月的后果。
05 盜竊罪量刑標準
犯盜竊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8種嚴重情節的,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