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我是黃浩你在哪”,“你在猶豫?你拿木棍的時候一點都沒有猶豫”,“我是小寶,記住,一定是你死”。
這三句發自同一人的微信信息令人莫名其妙卻毛骨悚然.隨后,在大白天發生了兩與人無爭老人一死一重傷的重大刑事案件,且傷口密布于被害老人重要臟器。撲朔迷離的案情。老人的兒子吳某提供的與嫌疑人之間的往事令人生疑,而兩位老人被殘忍殺害的真相如何?
在案件未被破獲之前,我們就現有信息可作出2個梳理:
1.案發后,老人兒子吳某回憶了與嫌疑人交往的一些細節,是否可以作為證人證言使用?
可以確定的是,這些關于嫌疑人性格方面的猜測,不能構成刑法意義上證明犯罪的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機關所作出的陳述。證人證言是刑法中8類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對證人證言的要求必須是證人親身感知的事實。即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適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具體而言,就是吳某提供過往與嫌疑人的往事回憶,不能作為嫌疑人即是兇手的證言。關于嫌疑人之前可能因吸毒表現出來的不同尋常的反應,也不能構成其就是兇手的推定。嫌疑人是否是吳某多年未來往的舊交熊某?這需要警方進一步進行追查。
2.如經過偵查確認,嫌疑人即為兇手,那嫌疑人構成的罪名是什么?
兇手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或同時構成盜竊罪與故意殺人罪?
從嫌疑人發給吳某的微信看,嫌疑人進入房間是有備而來,抱著欲殺害房間內人的目的。無論是為了報復吳某,或是因吳某不在屋內轉而殺害了老人。結合吳某母親使用蘋果5S手機被兇手拿走的細節,如果兇手拿走手機是在行兇之后,順便帶走,那嫌疑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構成盜竊罪,刑法對此行為實行數罪并罰。
如果嫌疑人欲殺害吳某,發現吳某不在屋內,僅有兩個年邁老人,兇手欲帶走屋內財物,后為拿走吳某母親的蘋果手機而行兇殺害老人,則兇手構成搶劫罪。此時,兇手的殺害行為不單獨評價,而是被搶劫行為所包容,在量刑上可能直接適用死刑。
無論案情如何,期待真相大白于天下。行兇者必被法律嚴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