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涉案金額的認定不僅是定罪的基礎,也是量刑的關鍵。當事人花某在被指控參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達245萬,根據刑法的規定將在3年至7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辯護律師在本案中是從和角度進行辯護?最終法院采納辯護人辯護意見,作出免于花某刑事處罰的判決?
基本案情回顧:
趙某,男。花某,女。趙某的妻子。2014年4月開始,倆人在某寶開設網店“深圳天空數碼”銷售三星、HTC等品牌的多種型號翻新手機。趙某先從市場上購買翻新好的手機、手機盒、盒標等,后進行包裝,再以全新手機進行銷售。花某主要負責將貨物交付快遞。
2015年5月,被害人文某通過“深圳天空數碼”網店,購買一部價格為2360的全新三星手機,后發現該手機系翻新手機。前往派出所報案導致案發。截止2015年6月,趙某與花某通過網店賣出翻新的三星、HTC等品牌手機達245萬元。公安辦案人員在趙某的倉庫現場查獲翻新的三星手機22部及假冒三星手機配件一批,經三星中國事業部的鑒定評估,22部三星手機價格為61000元。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如何進行罪輕辯護?
辯護思路之一:涉案金額的認定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涉案金額的認定不僅是定罪的基礎,也是量刑的關鍵。本案中所涉的金額共有2個數據,分別為現場繳獲的電腦中提取的涉案網店銷售記錄計算出的金額245萬元;及現場查獲的22部翻新的三星手機價值61000元。
翻新手機價值達61000元的法律意義,將會被認定為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價值,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故本案中此61000元的金額,辯護人認為,不應當做出刑法意義上的負面評價。
而現場繳獲的電腦中提取的涉案網店銷售記錄計算出的金額245萬元,辯護人做出的辯護意見認為,在此銷售記錄中顯示,除了三星手機外,還有HTC等其他品牌的手機以及手機配件等,對于上述多品牌的手機是否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辦案機關并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因此,現場繳獲的電腦中提取的涉案網店銷售記錄計算出的245萬元不能作為認定花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金額。
檢察機關重視辯護人提出的意見,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在1個月補充偵查結束后,涉案金額降低至48萬元。
在辯護律師與辦案機關的溝通之下,花某涉案金額從245萬元降低到48萬元,直接帶來的法律意義是量刑的大幅減輕。
辯護思路之二:從犯地位的認定
在共同犯罪中,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花某在共同犯罪行為中,僅幫助趙某實施了交付快遞這一環節,情節輕微,且系初犯,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需要判處刑罰。
花某被認定的涉案金額為48萬,按照刑法量刑,起刑點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辯護人提出了花某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并提出了其他可以酌情輕判的辯護意見。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作出了花某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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