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經營罪 】認定非法經營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市場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情節不嚴重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應當由國家工商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只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才給予刑事處罰。
2、本罪是從原投機倒把罪中分離出來的。但應當看到,這種犯罪仍然具有相當的概括性。因此,應特別注意,在適用本罪時,嚴格把握立法精神,防止本罪成為新的“口袋罪”。依照本罪處理的應當是發生在生產、流通領域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并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