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即將來臨,16歲高中生嚴某,同學眼中的電腦高手,卻因涉嫌詐騙罪、傳授犯罪方法罪被刑事追訴。這個涉嫌兩個罪名的少年犯罪嫌疑人將面對怎樣的法律后果?
事情起因于2018年11月,嚴某利用某電商超市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在某電商超市網購各式商品,收到商品后上傳虛假退貨快遞單號,騙取某電商超市退回購物款累計9800元。后嚴某將此詐騙商超的方法先后傳授給身邊的韋某等7名同學,向每人收取1000元“傳授費用”。隨后get到這一方法的韋某等人分別學以致用,如法炮制,各自騙到電商退款超6000元。
案發時,嚴某已經年滿16周歲,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未到16周歲的,只對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8項重罪負責。16歲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即嚴某需要為自己的詐騙電商及傳授犯罪方法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此時嚴某是在校高二學生,即將迎接人生最重要的高考,如果對他進行刑事追訴,將導致這個孩子與高考無緣,對未成年的他來說無疑是重大的打擊和挫折。
司法實務中,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但嚴某涉嫌詐騙和傳授犯罪方法兩個罪名,對犯數罪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實務中很少適用。涉嫌兩罪的嚴某能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結合案情的特殊性:雖然嚴某利用網絡實施詐騙,但并非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屬于普通詐騙犯罪;其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較輕,并無逮捕必要;加上面臨高考,檢察機關最終對嚴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再依據過往類似案件及有關量刑指導意見,雖然涉嫌兩罪,但嚴某的綜合刑期應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必須滿足的一個條件。
在嚴某家人主動退贓后,取得了被害方電商超市的諒解;又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最終對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是6個月。
2020年6月,根據嚴某在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間的表現,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嚴某在隨后的高考中考上大學,走上了人生的正途。#未成年人保護法新規正式施行##未成年#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意義解讀:
目前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都是以成年人犯罪為基準設計,而對涉罪未成年人刑罰,需要充分考慮“教育、感化、挽救”的保護宗旨,及在刑罰量刑方面的相適應性。
根據案情對滿足一定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利于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的悔罪,擺脫犯罪因素,順利回歸社會。
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