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瑞昌公安部門一份勸返涉嫌電信詐騙滯留緬北人員公告引發民眾的關注。公告分三部分內容,包括擬視情對第一批共10名按程序注銷戶籍的失蹤人員名單;打擊犯罪“十個一律”懲戒措施及派出所聯系電話。
這份公告顯示了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的嚴厲措施和決心:注銷戶籍、凍結賬戶、關閉手機、納入失信人名單等系列組合拳,可謂“利刃出鞘”,對違法犯罪人造成極大的威懾。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十個一律”懲戒措施中的第一條:
一律依法擬視情注銷戶籍。擬對拒不回國的滯留緬北人員戶籍依法按程序進行注銷,將影響其國籍的甄別,導致今后無法回國。
這條公告內容字數不多意義重大。
但是對涉嫌犯罪的失蹤人員注銷戶籍的行為,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并不符合戶籍管理的職責。
首先,戶籍是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戶籍對每一個公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常情形下,公民當兵入伍或因為公民死亡、公民失蹤超過一定年限才可以進行戶口注銷。
而民法典第40條規定了宣告失蹤的條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同時民法典第41條規定了下落不明的時間,是自失蹤人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知,注銷戶口是公安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應是當兵入伍的公民或死亡、失蹤超過一定年限的公民的利害關系人。
相關程序是:失蹤兩年后可以注銷戶口。公民失蹤超過一定年限的,由失蹤人員家屬或單位、村委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失蹤人員死亡,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后,才可以注銷戶口。人民法院接到失蹤申請后還要向社會公告3個月尋找失蹤人,最后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
其次,在公安機關未查實相關人員涉案、構成犯罪,實施了非法出入境、電信詐騙和網絡賭博違法犯罪行為就對其做出注銷戶籍的懲戒措施,也違背了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
對死亡的公民注銷戶籍,而對犯罪嫌疑人,但即便是觸犯重罪被判處死刑,也要等執行死刑之后,才會依法注銷其戶籍。
此外,對違反刑法的犯罪人員的刑罰種類,并無注銷戶籍這一方式。
再者,根據筆者辦理過的多起涉外犯罪案件的經驗,注銷嫌疑人中國戶籍勸返可能達成的實際效果,并不樂觀。滯留緬北人員原因多樣,或因被欺騙非自愿實施犯罪、或被脅迫無法脫離犯罪團伙、或流落緬北并非就是做著違法犯罪的行為,復雜的狀況并非警方祭出“定期不回歸就注銷戶籍”這個大招就能解決。
法無授權不可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僅憑初查線索,相關部門不應對相關人員做出注銷戶籍這樣的行政行為。
依法治國,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