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基本案情介紹:
特殊疾病醫保患者A于2015年死亡。A同室病友周某告知A的丈夫保某,說A的醫保卡可以繼續使用。周某以每月支付900元,說服保某將A的醫保卡交由自己刷卡買藥。隨后兩年時間內,周某與妻子英某持A的特殊疾病醫保卡在定點醫院虛開特殊疾病藥品后倒賣獲利,經依法鑒定,共騙取醫保基金262140元。
保某,周某及其妻子英某被公訴機關公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周某主動退交贓款262140元。
經過法院審理,最終認定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
1. 英某何以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兩高對詐騙罪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故本案中,英某伙同其丈夫周某,已故病人A的丈夫保某,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醫療保險基金26萬元,數額巨大,根據兩高的解釋,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2.何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英某為何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本罪是歸類于刑法分則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打擊的是侵犯司法機關追索贓物的正常秩序的行為。
本罪的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
英某之所以不構成本罪,在于英某的行為是經其丈夫周某授意后持死亡人員A的醫保卡刷卡買藥的行為,本質上屬于周某及保某合謀實施詐騙行為中的一個環節。并非轉移隱瞞詐騙犯罪所得,也非阻礙司法機關追索贓物的正常秩序。故英某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3.英某被判處緩刑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2條,不能退贓的應從嚴處罰;第20條,案發后能如實交代并積極退贓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罪行較輕的,可以依法適當多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英某三人共同實施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醫療保險基金26萬,數額巨大,不符合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但英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在共同犯罪中,英被認定為從犯。綜合英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認罪、悔罪表現,法院最終給予其緩刑的從輕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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