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近日,網上流傳了一個新入職廈門某銀行的小員工遭遇的“糟心事”:自己在一次和領導同事的聚餐中,因領導敬酒沒喝,多番解釋無效,結果該領導“龍顏大怒”當眾抽其耳光,同時伴隨多句辱罵話語。這名新員工同時遭到了其他多名同事的冷嘲熱諷甚至謾罵。
事情曝光后,廈門銀行也迅速作出了對該打人領導的停職,停發季度獎金的處罰,但筆者以為,該名領導當眾抽員工耳光的惡劣行為,不僅違反了其工作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也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警方應將其進行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毆打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當眾抽人耳光,如果未造成輕傷,是不屬于故意傷害,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因對方不能喝酒而怒扇其耳光,這個行為的社會惡性,已經超出了尋常百姓酒桌上嬉笑勸酒的道德范疇。
發生在領導和男下屬之間的勸酒方式,可以為年輕入職員工“忤逆龍鱗”而勃然大怒,不顧對方根本不能喝酒,仍借著酒意當眾抽耳光,罵人。用撒野的方式張揚自己的權威和不滿。如此粗暴粗鄙的做法,如果是對不聽話不順從的女下屬,不知又會做出怎樣的事端來?
誠然,每個隊伍中或多或少會有無視他人權益,悍然囂張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敗類。然而,出現敗類不可怕,可怕的是姑息敗類的態度。
一個金融部門領導,在多位年輕下屬面前用辱罵和抽他人耳光來表達自我,不僅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行為。無論是從其為眾人樹立的極壞的榜樣方面,還是從給年輕員工帶來的人格尊嚴的傷害方面,以及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方面,廈門銀行都不應該再“護短”,應將其開除銀行工作隊伍。如果不這樣,可以設想,廣大客戶是否有信心再與其發生業務往來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