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陶某,某省廣電集團衛視總編室主任。總編室的職責之一是負責影視劇購銷、自制劇制作和版權管理。
2016年上半年,陶某在與北京東海麒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交談時得知,東海公司正在籌拍電視劇《春風十里不如你》(以下簡稱《春風》)。胡某提議陶某投資該電視劇,陶某考慮到該劇當時導演、演員都未確定,投資風險太大,未同意。
2016年8月底或9月初時,陶某從優酷高級版權合作總監處得知優酷已與東海公司就收購《春風》新媒體版權一事達成初步意向,并在向東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確認后,認為投資基本無風險,便主動向胡某提出投資《春風》項目。胡某為了今后能在電視劇收購等方面得到陶某的關照,在已無需他人投資的情況下,同意陶某按10%的入股比例投資1200萬元。
陶某因資金短缺,向北京中視精彩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熊某借款。熊某為了今后能在電視劇收購等方面得到陶某的關照,提議以公司名義為陶某及其丈夫投資,并表示投資收益全部歸陶某一方,陶某表示同意。
2016年9月28日,熊某以霍爾果斯中視精彩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霍爾果斯中視精彩公司)的名義與東海公司簽訂聯合攝制合同,后分兩次將1200萬元轉入東海公司賬戶。2017年10月10日及11月7日,東海公司先后將投資款和收益款共計2320萬元匯入霍爾果斯中視精彩公司賬戶。后因公司經營不善,熊某無力支付全部收益,經陶某同意后,僅交付給陶某488萬元,陶某予以收受。
案發后,在調查機關對被告人陶某宣布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前,陶某主動向調查機關交代了自己的經濟問題。其親屬已代退繳違法所得488萬元。
判決結果:
經過審理,陶某被法院認定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
本案中陶某被認定構成受賄罪,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解讀了本案中爭議焦點:
1.“以借為名”型受賄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實踐中對于以借為名索賄行為是如何認定的?
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在“以借為名”型受賄的認定中,必須正確把握受賄與借款的界限,這涉及到區分罪與非罪。結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通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甄別是屬于正常民間借款或受賄。
借款是否建立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上。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則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受賄。但索賄除外,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即可構成受賄罪。
從借款時間上看:如果借貸時間較長,借方有能力償還而故意拖延不償還的,可以認定為無歸還意圖。有的借貸時間短,借方在主觀上歸還意圖的;從“借貸”數額和歸還能力上看,如果數額巨大,“借”方家庭正當的經濟來源不足以滿足償還需要的,可以視為無歸還能力。
從借款手續和帳目處理上看:應該有借款手續而沒有借貸手續,或者借貸手續也是虛假的,出借方不敢或不愿追償,通常可以認定借方具有不歸還的故意;如果有借貸手續,還要看帳目上是否有反映,如果注明當事人借款掛在往來帳上,就不能認定;如果沒有注明,而以假工資單、假發票等沖抵了這部分資金,這就較為清楚地說明投資方已不要當事人還款,而當事人又沒有明確提出還款的問題,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有索賄的意圖。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進行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根據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以受賄罪論處。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陶某并未直接收取他人財物,而是以投資電視劇的形式,獲取投資回報款,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此行為終以受賄罪論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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