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這是最重的一種刑罰。但是在給犯罪嫌疑人判刑的時候,基于人權,犯罪嫌疑人也是有辯護的權利的。那么做死刑辯護的技巧有哪些呢?詳情請看下文。
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量刑情節,建議法庭采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上訴主要為了“免死”,故二審的辯護主要是針對死刑立即執行的辯護,找出有利的,一審沒被法院采納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節,證明案件嚴重程度,依法應當被判處死刑,但卻不必被判立即執行,建議法院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達到保命的目的。
一、理性思考案件疑點
通常來說,人民法院辦理死刑案件都比較慎重,出現錯案的比率非常低。律師在辦理死刑辯護以及復核案件中,假如凡案件都認為是冤案錯案,是不恰當的。律師通常容易陷入和司法機關的對抗,錯誤的認為讓一個該死的人不死是一件值得慶祝的事情。
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是否作出死刑的判決,是考慮了各種復雜因素,但是基層認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案件,上級法院可能無法感受到必須適用死刑的壓力,但上級法院也不會輕易改判,因為需要顧及司法權威和下級法院的尊嚴。
律師在辦理死刑辯護以及復核案件中,應當避免上級法院出于維護司法尊嚴和下級法院權威而維持下級法院判決,在沒有新的事實以及沒有發現新的疑點的情況下,上級法院不會輕易改判,這需要我們律師要著重審查有無新的事實和新的疑點。
二、兼顧人權保護
從立法角度來看,中國刑事程序中缺乏對受害人進行全面和及時的救濟以及保護的規定,在程序立法中,將國家機關和被告人作為兩端進行設計,忽視了受害人。
在死刑辯護以及復核中,全面而且及時的對受害人的民事損失進行賠償會對案件結果有正面的幫助,在賠償標準上應當參照民事實體以及程序立法中的標準,甚至應當超過民事標準。
通常來說,對受害人的人權進行充足而且及時的保護以及救濟,是死刑辯護以及復核的前提。我不贊成在未兼顧受害人的人權的情況下,一味的要求廢除死刑或者不適用死刑。很多被告人寧可把錢花在別處,也不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甚至把賠償給受害人的錢花在別處,這些做法都是錯誤的。
三、律師間要加強合作
死刑案件的一審法院是各地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是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具體審理死刑案件??陀^來說,大多數死刑的一審案件都發生全國各地的中小城市,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數均在本地選擇一審代理律師,大多數辦理死刑案件的律師多通過熟人等渠道接觸這些死刑案件,在辦理技巧等方面和專業的死刑辯護律師存在一些差距。
死刑辯護方面的專業律師則存在和這些中小城市的律師溝通不足的問題,雙方無法開展完美的跨專業和跨地區的合作,有很多案件在二審以及復核階段發現,辯護的失策以及缺陷導致無法彌補的后果,已失去挽回的機會。在我的合作經驗中,一般都會巧妙的回避和解決一審代理的缺陷和不足,避免在客戶面前指責合作律師,能夠很好的解決合作律師在客戶面前的擔憂和顧慮,共同順利解決問題。
四、理性看待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更側重實質的正義,有更強的超然性和獨立性,個別案件可以不受制于自己發布的司法解釋的限制。我們可以經常發現,一些律師在辦理死刑案件之中以及之后,并沒有理性的看待上級法院的改判,而是在新聞報紙等領域大肆渲染炒作。個別律師不能夠正確看待上級法院的改判,導致法院在改判時通常需要考慮律師辯護的動機和目的,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很多案件,原本可以改判,就因為新聞報紙的過度報道而失去改判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