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涉嫌走私毒品一案,其家屬在劉某某被抓獲后,慕名來尋找王平聚律師經行咨詢和委托。王平聚律師團在接受委托后,積極會見劉某某,并去檢察院進行了詳細的閱卷,對案件進行了調查。劉某某是一名香港男子,于2014年9月被深圳皇崗海關抓獲,被指控涉嫌走私毒品,檢察院指控以下事實主要包括三項:
第一、在2014年9月22日11時,號稱“某雞”的人派人送11公斤毒品K粉給被告人劉某某走私出境,被告人劉某某指使被告人莊某某將11公斤k粉分為44小包(每包0.25公斤)。
第二、同日(2014.09.22.14時),被告人陳某某將6公斤毒品k粉交給被告人劉某某走私出境;
隨后被告人劉某某將上述約17公斤k粉藏于小汽車的頭蓋發動機處,電話告知王某某當天晚上“看水”。被海關查獲毒品k粉凈重16.75公斤,均檢出氯胺酮成分。
第三、將上述人員查出后,被告人陳某某使用的手機存有K粉走私的數量記錄,共計718.05公斤(案發當天查獲的6公斤除外),其中18公斤由被告人劉某某于2014年8月6日至9月10日期間利用小汽車走私出境。
在被告人劉某某的住處查獲兩包K粉分別重248克、26克。
檢察院以走私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兩項罪名對劉某某進行了指控。
《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關于辦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問題,其中提到走私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即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關于非法持有毒品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持有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就應追訴。持有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王平聚律師團已經初步掌握了本案的案情,正在積極的組織辯護觀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王平聚律師團一定會竭盡全力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