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什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之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
刑法中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什么?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之一。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從法律上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以下特征(合法性、法定性、現時性、直接性):
第一,職務必須具有合法性。即行為人所具有的職務是由法律、法規和政策所賦予的。
第二,職權必須具有法定性。職務的前提是行為人享有一定的職權,并且這一職權是法律所規定的,這與國家工作人員的性質直接相關。
第三,職務必須具有現時性。即行為人進行犯罪之際所利用的職務職權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現時具有的,而不是已經離任的、過去的職務的便利或影響,也不是利用其即將赴任的、將來的職務的影響。
第四,職務必須具有直接性。即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貪污受賄犯罪時所利用的便利條件必須與其所享有的職務具有必然的、直接的關系,是以其所享有的職務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的,即行為人必須是直接利用其職務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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