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認定:
1、本罪的主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則構成 挪用公款罪 。
2、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使挪用本單位資金,也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但可能構成 盜竊罪 或其它罪名。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 公司法 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挪用資金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資金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4、挪用資金罪的三種行為方式與挪用公款罪相同,參見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