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 個人財產 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 法人 、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我國《 刑法 》第397條第1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