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內幕交易行為主要有買賣、泄露信息、建議他人買賣三大類。因此若通過“特殊渠道”從內幕信息知情人處打聽了解到“內幕信息”,再建議或通過他人買賣證券股票,達到情節嚴重的,或構成內幕交易罪。
01 內幕交易罪的兩類主體:
內幕交易罪的構成主體是特定主體,大致分為兩類:
一類是所謂的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另一類是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但界定此類人員時應嚴格限定在從內幕人員處獲得信息的第二手消息受領人范圍內,以防不正當地擴大了內幕交易罪的適用范圍。
這類人員包括: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這一類人員具有特殊身份,或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員;或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
下面這個案例的主體,即是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人員。
02 案件基本介紹
李某:案件被告人; 江某:北京A公司實際控制人; 戰某:上海虹公司董事長
2015年12月,北京A公司實際控制人江某與上海虹公司董事長戰某,就上海虹公司收購北京A公司有關“美好在線”網站優質資產進行商議并達成初步意向,后又進行了多次磋商。2016年2月,上海虹公司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同年4月,虹公司發布公告,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知北京A公司100%股權。北京A公司江某作為上述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于2016年1月初,將“上海虹公司擬收購北京A公司美好在線優質網站資產”等內幕信息泄露給李某。李某隨后通過潘某證券賬戶買入上海虹公司股票19余萬股,成交金額876萬余元,股票賣出后非法獲利138萬余元。
李某被公訴機關指控犯內幕交易罪,公訴至法院。
03 審理結果
經過審理,李某被法院認定屬于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30萬元。
04 李某緣何構成內幕交易罪?
根據刑法180條規定,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內幕交易罪的行為主體分兩類,一類是所謂的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另一類是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本案中,上海虹公司收購北京A公司的相關內幕信息,在未公開發布之前,與收購事件無關的李某即從A公司實際控制人口中得知此消息,李某即屬于內幕交易罪主體中的另一類“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人員”。即從內幕人員處獲得信息的第二手消息受領人范圍內人員。
客觀方面,李某利用自己從內幕人員知情人江某獲取的內幕消息,并通過他人控制的證券賬戶進行了交易額高達876萬元的股票買賣行為,獲利130萬元,屬于在涉及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且程度達“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