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介紹
阿樂,男,74年出生。小林,男,80后。
2015年5月7日至23日,阿樂聯合小林等人,使用自己及控制的他人賬戶,買入或賣出“華X實業”股票,賬面盈利人民幣4,468,738元。其間,5月8日阿樂申報買入1.8億股,撤回申報1.6股,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55.01%;5月11日阿樂及小林申報買入7100萬股,撤回申報5400萬股,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54.62%;5月14日阿樂兩人申報買入4700萬股,撤回申報3900萬股,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60.10%。
2015年4月14日至4月27日,阿樂及小林采用上述手法,買入或賣出“X投資”股票,賬面盈利13,866,473元。 。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阿樂兩人采用上述手法,買入“X發展”股票,獲利7,662,820元。
2018年阿樂及小林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行為。公訴機關于同年將二人公訴至法院。經過審理,阿樂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時被判處罰金2400萬元
02 阿樂為何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選擇性罪名,本案中阿樂因是擾亂證券市場行為,故觸犯了操縱證券市場罪。
本案中,阿樂不以成交為目的,利用自己的及其控制的他人賬戶組虛假申報交易“X發展”股票行為。對“X發展”股票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且2015年5月某日,累計撤回申報賣出量達到同期該股票總申報賣出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撤回申報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該股票的交易價格與交易量。
隨后,阿樂利用控制賬戶組進行了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等行為,操縱“X發展”股票獲利的意圖明顯,且獲取了巨額利益。
03 操縱證券市場罪中的虛假申報行為如何認定?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行為。
即虛假申報操縱包括兩個階段,只有同時實施了兩個階段的行為,才能認定構成虛假申報操縱。若虛假申報賣出某股票過程中,并未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未從中獲利,不能認定為虛假申報。
這就是股民中所說的“墊資撤單”:股市交易盤中出現較大的買單或賣單,一般是萬手級別的,隨即股價短時間會立即出現較快的升幅,但隨后原來的大買單或大賣單也變得無影無蹤,這種主力的操作行為稱之為墊單,如果使用這種盤中誘多或誘空的操作中完成出貨,收割股民,獲取巨額利潤。
需要明確的是,如被認定構成虛假申報操縱行為,即便此行為人曾經因虛假申報操縱受過行政處罰,并不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承擔。而本案中阿樂就因為操縱“X發展”股票的行為,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04 操縱證券市場罪中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是指: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情節嚴重”包括實施:“虛假申報操縱”股票行為,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一千萬元以上。
“情節特別嚴重”: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同時刑法規定,操縱證券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是最終阿樂在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的同時,并處罰金24000萬元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