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一、 現實生活的窘迫,讓他游走在犯罪的邊緣。
莊某森,男,50歲,出生于河南。初中后即進入社會大學,磨練生活技能,闖蕩生活。希望靠自己的雙手,創出一番天地。可是,對于沒有學歷,沒有資源的普通人要白手起家,談何容易。如同李嘉誠那樣從一無所有拼搏到富甲天下的財富大家,也就只有一個;而更多的普通人,都只是在生活的海里浮沉。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微薄的薪水,為一日三餐奔忙,平淡,辛勞。然而想擁有財富的愿望,卻從未在他的心中溟滅,它躲在莊某森的內心深處,只等機會來臨,仿佛等待獵物已久豹子,一躍而出;只是這個機會,并未讓莊某森一步步走向更好的生活,而是再次把他拖進犯罪的沼澤。
二.鋌而走險,他為他的老鄉畫了一個美味的大餅。
2014年10月,莊某森再次感覺自己的機會來臨。他通過河南老鄉張某海認識其弟大林,又通過大林輾轉認識福建的李總,隨后與李總簽訂合同拉土方。“這是一個有賺的活,每天可以有6000多入賬,可以做1年多時間”。老鄉關系加之一直在為張某海做事。張某海相信了他的話,四次將81萬元打入莊某森的銀行賬戶中,而未簽下任何協議。張某海所不知的是,在莊某森判斷拉土方的工程利潤太少后,并未真正將此項目運作起來。到2015年10月,到了該兌現投資回報的時候,莊某森失去了聯系。
三.細心閱卷,尋找到有利的辯點,不服一審判決,堅定上訴爭取,自首情節終獲認定:減去2年6個月刑期!
張某海到派出所報了案。聽聞被網上追逃,遠遁貴州的莊某森到貴州的派出所自動投案。隨即被警方控制起來。我們接受了他的親人的委托。
在細心地梳理案件證據時,我們發現,現有證據,無論是莊某森詐騙起意時間,還是實際詐騙數額都較為模糊。而詐騙罪,詐騙數額的認定很重要,除了確定立案起點,更直接關系到量刑的檔次起點。
我們認真羅列出有利辯護的方面,告訴莊某森,積極退賠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減少量刑;結合莊某森主動投案的行為,如果他如實供述詐騙的行為,能被認定為自首,也會帶來一定的輕判;然而一審結束,判決結果令我們感到遺憾,法庭因為莊某森認罪態度差,故未被認定為自首情節。判處刑期10年6個月。
拿到判決后,再次會見莊某森,他決定要上訴,委托我們繼續為他辯護。
繼續與法官溝通,向法庭提交應當對自首情節認定的法律依據,是我們上訴的突破點。我們認為:莊某森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在一審庭審時亦當庭表示認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大部分沒有異議,他認為其中一筆30萬元不屬于詐騙,不應計入詐騙數額屬于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應影響自首的成立。而經過一番努力,在二審未開庭的情形下,終審判決下來了:自首情節獲的法庭認定。刑期減去2年6個月!最終莊某森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四.每一個“他”都值得享有有質量的辯護;每一個“他”,都值得我們全力以赴去維護他該享有的合法權益。
經常會有不理解的聲音冒出來,說: 你們為這些干了壞事的人辯護,甚至為他們脫罪,你們到底是怎么想的?不是罪有應得?不是惡有惡報嗎?或許這個案件的辦理可以回答這些疑問:莊某森曾經2009年因敲詐勒索罪被法院判處3年6個月的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又犯此詐騙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這是他最終獲刑8年的法律依據。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
在刑事案件中,國家代表受害者啟動刑事追責權,相對于個人的力量來說,國家機器的力量是強大的不可抗衡的。所以需要刑事律師的存在,保障每一個犯罪嫌疑人最終未被法院定罪量刑前,獲得一個法律專業人士的支持和保護,保障他作為一個公民應享有的合法的權益。刑事律師可以說,是法治社會里犯罪嫌疑人的最后一道保護力量。每一個“他”都值得享有有質量的辯護;每一個“他”,都值得我們全力以赴去維護他該享有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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