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尋釁滋事罪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某,男,1979年5月15日生。暫住地:深圳市龍崗區夏陽路XX號XXX房。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3年8月2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于2015年8月31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7年12月23日被刑拘,同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6年1月30日生。暫住地:深圳市福田區上梅林廣通大廈XXX房。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7年12月23日被刑拘,同月28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1月6日20時許,被告人呂某某致電王某某,兩人因事故車業務競爭關系發生爭執,呂某某言語中多有威脅挑釁并意圖找到對方,后呂某某致電其同伙陳某某意圖糾結在一起找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21時許,呂某某與其同伙駕駛小轎車接上本案另一被告陳某某,一起到被害人王某某,趙某某位于本市上梅林的上班地點,下車后呂某某便到證人黃某某車上找東西,被害人趙某某等人見狀即用手機錄像,后呂某某等人便上前搶趙某某等人的手機,并對其進行毆打,并把手機摔壞(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516元)。后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所受損傷為輕微傷。被告人呂某某在2017年11月22日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陳某某與同日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意見】
被告人呂某某,陳某某的家屬在案發以后,慕名找到知名刑辯律師王平聚律師團隊尋求法律幫助。王平聚律師團隊在接受當事人家屬的委托后,迅速展開行動,多次會見呂某某,陳某某,了解具體案情,前往檢察機關,閱讀案卷,分析案情,在呂某某,陳某某認罪的基礎上,努力為其尋找最輕的有利證據。維護其合法權益。王平聚律師團為呂某某做了如下辯護意見:第一,被告人自動投案并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構成自首;第二,本案之所以發生,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過錯;第三,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王平聚律師團為陳某某發表如下辯護意見:第一,陳某某在案發當天是給同案犯呂某某等人帶路,并未實施毆打,摔壞被害人趙某某手機的行為,在其中僅起輔助帶路作業,系從犯;第二,陳某某系偶犯,且歸案后認罪態度好.第三,陳某某年輕氣盛,之前也有因為業務上的問題跟對方發生沖突,辯護人在會見時,其稱判了緩刑后因為該工作跟同行經常發生糾紛,其有離職打算.這次幫他們帶路以為是找對方理論,沒想多會發生打架事件.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陳XX減輕處罰,讓其早日回歸社會。
【處理結果】
法院在綜合考慮案情的前提下,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呂某某當庭認罪認罰,基本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部分意見,酌情采納。被告人呂某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判處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認定現有證據不支持陳某某搶走并摔壞被害人手機,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辯護人的部分意見,予以酌情采納。被告陳某某的涉案犯罪系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的漏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對陳某某的判決如下:撤銷被告人陳某某的緩刑。被告人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前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前罪與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經過王平聚律師團隊不懈的努力,積極尋找對當事人罪輕的有利證據,發表的相關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盡最大努力維護了呂某某、陳某某的合法權益,其專業及用心得到了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認可和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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