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遼寧人,因涉嫌犯運輸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福田公安分局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以方明的名字,在微信上向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購買甲基苯丙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從廣東湛江市赤坎區通過順豐快遞的方式向張某某郵寄了甲基苯丙胺400克。經鑒定,繳獲的甲基苯丙胺共16包,共計394.71克。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張某某的家屬在案發后,多方打聽,了解到王平聚刑辯律師團隊是深圳知名的刑辯團隊,辦案經驗豐富,成功辦理了許多刑事案件。故慕名前來尋求法律幫助,經過與王平聚律師的耐心交談,家屬被王律師的專業和細致分析折服,決定委托王平聚律師幫助張某某脫離囹圄。接受張某某家屬委托后,王平聚律師團隊立即開展辯護工作,到看守所會見張某某,了解案情,盡最大努力維護張某某合法權益。
作為張某某的辯護人,基于案情的基本情況,辯護律師團經過多次討論,分析,采取了為其做無罪辯護的方案,提交了以下辯護意見:
1.綜合本案證據只能證明張某某曾經使用過的微信被某人與王某某聯系購買毒品,接收毒品時張某某也不在場,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張某某在此期間實施了與本案相關的行為,特別是購買人使用的微信沒有查獲,只有王某某與該微信的聊天記錄,不足以排除是他人在使用該微信實施購買行為;
2.本案存在另一種合理的可能,張某某的微信號允許閻某某使用過,所以使用該微信聯系王某某購買毒品的不是張某某,閻某某取毒品也不是張某某指示的,本案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不能排除張某某未參與本案的可能性。綜上,本案指控被告人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護人還當庭提交了三星手機一部,證明被告人張某某實際使用的微信號是該手機上登錄的微信號。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基于毒品對人們身心較大的危害,國家法律規定了該罪名的起點刑較低,法定刑較高。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認定了被告人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394.71克,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雖然法院沒有采納本網團隊的無罪辯護意見,但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意見予以考慮,從輕對其判處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本案在重大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已屬輕判。張某某和其家屬對王平聚律師團隊表示了衷心的感謝。這個結果和王平聚律師團隊的專業,敬業是分不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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