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廣東人。于2016年9月在深圳某醫院門口的店喝酒,被害人李某到店里買東西,被告人郭某某及其兩個朋友對被害人李某用語言進行調戲。后被害人李某與吳某經過被告人郭某某等人的旁邊,雙方發生了言語沖突,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就起身對被害人李某與吳某進行毆打。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打完人后想離開,但是被告人郭某某被被害人吳某抓住沒有跑掉,被害人李某報警,公安機關到場立刻將被告人郭某某抓獲歸案。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屬在案發后,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王平聚律師團隊的幫助。王平聚律師團隊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多次會見被告人郭某某,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去檢察機關閱卷、認真研究案卷,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罪輕的證據。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庭為郭某某作出了以下幾點罪輕辯護:1、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悔罪態度良好。2、被告人系初犯,且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3、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較輕。
法院在綜合考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節和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的前提下,認定郭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可認定為“情節惡劣”。本案中的郭某某的犯罪事實符合該種情況,因此法定量刑范圍是在五年以下,在王平聚律師團隊的爭取下,將郭某某的量刑減少到最低五個月,引用郭某某家屬的原話“雖然他(郭某某)不能出來過年,但是我已經很開心了,律師已經盡力幫到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