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廣東陽江人,和江某某在無實際履行合同能力和誠意的情況下,合謀以被害人胡某的深圳市某控股公司開具信用證為名,詐騙胡某錢財。李某某和江某某通過謊稱李某某的某公司在國外有備用信用證額度,可以為胡某公司開具備用信用證用于企業資金運轉。在上述二人的欺騙下,胡某遂同意與二人合作,由李某某和江某某運作為其開具指定銀行1億額度的信用證。為達到詐騙目的,李某某與江某某稱開辦信用證需收取總面額的3%即人民幣300多萬的操辦費,胡某遂轉了300多萬給二人。二人收到錢后,將其收為己有,并用于個人還債及揮霍。胡某發現自己的錢被騙走后,馬上報案。公安機關指控李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李某某在被警方抓捕后,其家屬來找王平聚律師團尋求法律幫助。王平聚律師團在接受委托后,積極會見當事人李某某了解案件具體案情,且積極與公安機關交涉進一步了解案件案情。在檢察機關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并補查重報后,王平聚律師團隊向檢察院提交了一份“懇請不起訴法律意見書”,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與廖某某2014年8月到2015年5
月初的電子郵件顯示,李某某在此期間為了給胡某公司開辦信用證,與香港的開證經辦人廖某某書面郵件來達150余封。這些郵件詳細記錄了辦理開證的經過,證明李某某確實有始終在履行合同的事實。
二、二人郵件中絕大多數是關于各種開辦信用證事務的內容,還包括為他人開辦信用證的記錄,也有開辦成功的。這些證據證明李某某某確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關于為何本案的信用證最終沒有辦下來,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各有說法,但上述郵件內容反映并非由于李某某的過錯造成。并且結合李某某與胡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見,在開證過程中胡某與李某某多次協商變更開證行和議付行,李某某與廖某某之間的郵件來往反映了廖某某確實一直在努力操辦,各方都在努力嘗試開出可滿足需要的信用證。
以上事實都有大量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真實不虛,說明李某某并無詐騙行為,請人民檢察院慎重審查,不予起訴。
綜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檢察機關作出了第二次退回偵查
機關補充偵查的決定。等案件第二次補充偵查退回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我們團隊律師積極抓緊時間去檢察機關閱卷,并在認真閱讀案卷后,理清思緒,對檢察院再一次提交了法律意見書,主要理由如下:
關于李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簽訂融資協議的開證方某某策劃公司與實際經手操辦人不一致的問題,辯護人認為這是不構成詐騙行為。
一、李某某與胡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反映,胡某從一開始就知道實際開證人不是當事人李某某的公司,而是合同外第三人,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欺詐事實。
二、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中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是不限于合同當事人自身能力的。如果當事人通過合同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實際履行合同,也當然視為當事人有履行能力,這在商事活動中是常見與得到認可的。從李某某與廖某某之間的電子郵件反映,廖某某多次為李某某的客戶開信用證,也實際開成功過,這說明廖某某確實有能力開信用證,即可認為李某某有履行合同能力。另一方面,客戶實際關心的是自己能夠從銀行融資,而非由誰作開證人,否則胡某也不會在知道李某某實際是找第三人開證的情況下,也不可能繞過李某某而直接與廖某某簽訂融資協議。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具備合同履行能力,而且其找他人開證的情況胡某是自始就是知道的而并未反對,因此不存在詐騙事實。
而后,檢察機關在綜合考慮證據、事實和承辦律師的意見的前提下,對李某某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不斷通過整理、提交證據并與檢察官不斷的電話和書面溝通的努力成果!認真對待每一個案子、忠于每一份委托,最終我們勝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