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男,來自湖南。2013年,朱某某在廣州與張某某相識,雙方均為吸毒人員,后張某某回去老家,朱某某繼續留在廣州。2014年9月-11月份張某某先后3次叫朱某某在廣州、深圳幫其買冰毒,后者采用將冰毒藏匿在女包內通過物流寄運的方式寄給張某某,張某某再進行接收。此三次運輸、買賣的冰毒的數量分別為20克、100克、500克。最后一次運輸過程中,途徑深圳機場時被機場安檢部門發現,后機關部門展開調查,先后將朱某某、張某某抓獲。此外,在朱某某身上搜查到4包毒品,均為冰毒,重4.23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運輸、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
2015年3月,朱某某的家屬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托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綜合全案研究,在朱某某已經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具了以下八點辯護意見,為其從輕量刑辯護:
一、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向張某某郵寄20克冰毒,由于毒品與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而關于行為的時間、地點、以及毒品數量多少,朱某某與張某某的供述都不吻合,都沒有證明清楚,僅憑二人口供,不足以認定其事實。
二、對于指控的朱某某為張某某購買和郵寄的100克冰毒,同樣的道理,由于兩名被告人對數量的供述相差甚遠,而且運輸的時間和地點也沒有提供證據進行核實,辯護人認為對于起訴書指控的這一單罪,認為兩名被告人的供述并不吻合,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人朱某某供述的這次運輸是什么物品、重量多少的真實情況。
三、對于2014年11月左右500克這一單,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四、關于被告人朱某某被抓獲時身上搜出的4包毒品,因為是在其住處發現,被告人供述是自己吸食的,并非用于販賣,不應計入其販賣運輸的毒品數量。
關于從輕處罰的情節:
五、被告人朱某某從歸案來,坦白其全部罪行和自己知道的案情,并且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度良好。
六、被告人朱某某處于販毒運毒的最底層,其下家張某某只是吸毒人員,而非販毒人員,其為張莫某購買與運輸毒品主要出于交情而代購,順便賺取少量利益,因此毒品一般不會進一步擴散,社會危害性較小。
七、被告人沒有前科,是初犯。
八、被告人家庭因素十分特殊,比較困難,三年前為父親治療癌癥花光了家中全部積蓄,現有高年邁的爺爺奶奶、多病的母親和兩名年幼的子女要撫養,妻子又沒有工作,懇請法庭考慮此情況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運輸、販賣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本案中朱某某運輸、販賣的甲基苯丙胺已達500克以上,經王平聚律師團隊的努力,法院綜合考慮辯護意見,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對比其他案例和結合該案案情,該判決已是輕判,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不竭努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