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聚律師團承辦了多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案件,王平聚律師特對此種類型案件的辯護經驗進行了歸納總結,以方便年輕律師學習,更方便有需要的群體經行閱讀。
2014年11月有一對湖南的夫婦在深圳被抓,警方指控出的罪名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這對樸實的農村夫婦因這雙重罪名的指控,而被警方拘留。其家屬慕名前來尋求王平聚律師團的法律幫助。據王平聚律師團所知,現在市場上有很多人從事辦理假證件,雕刻假公章等。很多人從事這樣的工作是為生計所迫,為了養家糊口不得已而為之。代理很多這些案件,當事人都是家庭困難,王平聚律師團予以同情。另一方面,法律就是法律,一旦觸犯了刑法,就將面臨著牢獄之災。
最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對這個罪名經行了加重修改,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修改前的條文中,并沒有規定適用罰金,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原條文的基礎上增加了四個字:“并處罰金”,增加了罰金刑。從條文中可以看出,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最高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仍然要并處罰金。
對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還有一些特別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
1.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處罰。
2.《刑法修正案(九)》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信息加大了打擊范圍。原本只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改后擴大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
3.買賣、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按照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