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日被執(zhí)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據(jù)不足為由,判決宣告朱某無罪。朱某于同年9月19日被釋放,被羈押時間共計875天。
最高法認為,該案作為指導案例,旨在明確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內(nèi)涵,以及確定賠償義務機關(guān)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該案是2010年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首例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guān)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件,也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賠償復議機關(guān)的案件。
向檢察機關(guān)索賠3000多萬
朱某曾是深圳一家實業(yè)公司董事長,因被檢察機關(guān)錯誤羈押875天,個人房產(chǎn)和公司廠房曾被法院錯誤拍賣,家人也均受此案牽連,陷入生活困境。
他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時訴稱,其在被羈押前收入豐厚,且有較高社會地位及聲譽。檢察機關(guān)的錯誤羈押致使其被扣押寶馬轎車報廢,個人房產(chǎn)和公司廠房被法院錯誤拍賣,銀行信用卡欠款逾期未還,社會保險、專利權(quán)失效,公司無法上市,工程賬款未收取,所持公司股權(quán)被凍結(jié)。其年邁母親因無人照顧摔成重傷,時年18歲女兒患抑郁癥至今未愈,其遭受了極大的物質(zhì)損失和精神損害。然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僅決定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對其他賠償請求未予支持。
于是,朱某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提出在獲得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24254.09元之外,還要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在深圳、無錫以登報方式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賠付被扣押車輛損失、公司無法上市等損失共計2931.077萬元;對深圳一和公司解除股權(quán)查封,恢復專利權(quán),免除4年稅賦,延長特種產(chǎn)品許可期4年,解除與刑事案件舉報人萬某紅的投資關(guān)系。
因涉嫌合同詐騙被關(guān)875天
朱某為什么為錯陷牢獄之災?2005年,朱某和另一家公司簽署了一份股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但因故最后未按時履行協(xié)議,遭到對方控告。在朱某看來本是一起民事經(jīng)濟糾紛,但當年7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卻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將他刑事拘留。一個月后,深圳市檢察院又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朱某的決定,幾天后,朱某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朱某恢復人身自由還不到一年,2006年5月26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又批捕了朱某。6月1日這天,朱某再次被執(zhí)行逮捕。
2007年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朱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8年9月11日,深圳中院以指控依據(jù)不足宣告朱某無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釋放。
被釋放僅僅6天,朱某的命運又逆轉(zhuǎn),2008年9月25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2010年3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準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至此,朱某已被羈押時間共計875天。
最高法判賠19萬
朱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歷經(jīng)近5年,最終以省高院的一紙撤回抗訴刑事裁定書而塵埃落定。然而,已被羈押875天的朱某,自此走上申請國家賠償之路。
朱某的代理律師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雙慧稱,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無罪逮捕為由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其他損失2933.477萬元,并要求廣東省檢察院以登報方式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011年7月,廣東省檢察院按照2010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朱某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2.42萬元,并承諾口頭賠禮道歉,在職能范圍內(nèi)為朱某恢復生產(chǎn)提供方便;但對登報道歉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朱某不服,于2011年8月2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郵寄申請復議書,最高人民檢察院逾期未作復議決定。朱某又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012年6月18日,最高法院根據(jù)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按2011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162.65元為賠償標準批準賠償金14.23萬元,并補充了5萬元的精神賠償金,但認為其他經(jīng)濟賠償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認為,經(jīng)審查核實,朱某提出賠償被拍賣房產(chǎn)損失的請求,與廣東省檢察院職權(quán)行為無涉,不予支持。朱某提出賠付職務工資損失、社會保險費、公司無法上市損失、應收工程賬款損失,對公司解除股權(quán)查封等其他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但朱某被羈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經(jīng)營因此受到影響,應認定精神損害后果嚴重,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確定為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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