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是暨南大學珠海大學生因涉嫌強奸被捕,被檢察機關控告強奸,香洲區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半。蘇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珠海中院,案件被發回重審。重審之后,蘇某被改判無罪。從被捕到釋放,大學生蘇某共被羈押631天。事后,當事人蘇某申請國家賠償。
蘇某是2008級英語專業學生。化名為“陳耀”,與大一學生蔣某某通過網絡聊天認識。2011年9月14日20時30分許,蘇某與蔣某某相約在圖書館前第一次見面。接著,蘇某與蔣某某在校園內散步,隨后兩人在北師大珠海分校心理咨詢中心廢棄的男廁所內發生了性關系。
事后,蔣某某向其男友及母親稱其遭到了蘇某的強奸,并向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報案。蘇某隨后被公安機關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香洲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強奸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案宣判后,蘇某不服判決,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訴。珠海中院經審理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之前的刑事判決書,發回香洲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香洲區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蘇某犯強奸罪的證據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蘇某無罪。
蘇某被釋放,期間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31天。
國家賠償:共獲賠16萬余元
蘇某最終向香洲區法院提出了300萬元撫慰金的賠償要求。其中包括律師費、因為羈押損失的住宿費學費、耽誤就業的工資損失25萬元、家庭成員精神損失20萬元等。并要求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為自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香洲區法院成立了蘇某一案的國家賠償小組,香洲區法院對蘇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書。香洲區法院在表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考慮到蘇某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較長,影響學習、生活,故認定其精神損害的后果嚴重,經過綜合分析,蘇某屬于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范圍,其精神損害的賠償應該是在五萬以下的范圍進行賠償。最終決定賠償3萬元精神撫慰金和115062.85元的侵犯人身自由631天的賠償金,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蘇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駁回了其他要求。
蘇某隨后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珠海中院最終將精神撫慰金增加至5萬元,其余維持了香洲區法院的賠償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