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曾某,男,1994年出生,無業,住湖北省松滋市。2016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6年2月刑滿釋放。任某,男,1988年出生,無業,住湖北省松滋市。2015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5年11月刑滿釋放。2017年3月,曾某、王東某二人到 “夢飛通訊”手機店內,準備找寧某辦理手機貸款業務,寧某因不在店內,便安排他人給其辦理。在辦理過程中, 曾某認為寧某之前為其辦理的一筆手機貸款業務手續費收高了,便打電話質問寧某,并要求寧某當天下午到 手機店面談。當天下午3時許, 曾某、王東某到達手機店,在與寧某交談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在車上,曾某分別電話邀約晏某、任某等人來幫忙打架。后晏某與任某等人前來,并把數把砍刀遞給坐在車內的曾某。曾某遂向寧某靠近,用刀在寧某臉上用力拍了一下,寧某逃跑,曾某等人便隨后追趕。在手機店旁用大關刀砍向寧某,致其頭部受傷,與此同時,晏某、陳某、任某等人上前圍毆寧某,其中晏某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捅傷了寧某。經司法鑒司定中心鑒定:綜合鑒定為輕傷一級。案發后曾某,王東某及宴某歸案。
2017年5月,公安局以任某涉嫌尋釁滋事決定對其執行拘留,并于同年5月19日上網追逃。2017年6月許, 派出所副所長張某通過偵查發現任某的行蹤后,遂率民警依法對任某實施抓捕。在抓捕過程中,張某表明了自己系人民警察的身份,任某在明知張某系人民警察身份且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暴力拒捕,企圖掙脫逃跑,并將張某的胸部咬傷。張某等人及隨后趕來的兩名協警將任某制服,抓獲歸案。
審理過程中,王東某的近親屬賠償了寧某經濟損失2萬元,,曾某、任某與晏某共同賠償寧某經濟損失1.5萬元。寧某對曾某、王東某,任某及晏某的行為書面表示諒解。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如下:曾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王東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任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律師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本案的法律關系:
1.曾某,王東某及任某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曾某與他人發生糾紛后心生怨恨,為發泄情緒而蓄意報復,邀約任某、王東某及任某等人持兇器隨意毆打寧某,致其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均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曾某,任某兩人均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3.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王東某及任某系受曾某的邀約而積極參與作案,且兩人均手持兇器,故未區分主從犯,但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地位和作用,可認定為罪責相對較輕,適當予以認定從寬處罰。
4.曾某,王東某二人歸案后共同積極賠償寧某的大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寧某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二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在審理中均表示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5.任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任某主觀上明知張某等人是正在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上仍以暴力方法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任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從重處罰。并與尋釁滋事罪一起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