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先看客觀方面的公開性:
從控方提供的案件證據看,林某美并不存在用宣傳單、推廣會、各大媒體自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借款項目的情形;林某美的借款方式是當面或通過電話一對一地向借款人提出借款,并約定利息和期限。其行為并不符合公開性的特征。
再看客觀方面的社會性:
犯罪構成要件的社會性是指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反觀林某美的借款對象,絕大部分是其親友,都與之有特定社會關系基礎,范圍固定、封閉。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依法符合社會性。對于查明的出資中確有部分自己并非其親友自有,而是轉接他人資金而來,但控方證據難以認定林某美明知親友向他人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
而利誘性特征上:
林某美的借款中,部分并未約定利息和期限;在對部分借款還提供了自有房產,轎車抵押、公司珠寶質押。
故林某美的上述行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觀行為的特征。
人民法院在經過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公訴機關隨后提起抗訴,二審法院經過經審理后,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林某美案的后續:這本身是一起因民間融資引發的經濟糾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林某美應當就此承擔其相應的民事責任。簽訂了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的,借款人可以申請執行予以償還其債務;最終資不抵債的,林某美或申請破產,行使一個企業家信守約定的履約精神和對自身社會責任的擔當。
“融資難,難以上青天”。林某美借款行為,本質上代表了民間融資困境的一個縮影。民營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具備國有經營者的資源優勢,獲取資金的優勢,民間融資就是民營企業在紓解資金困境的主要方式。故我們的最高司法機關在發布相關司法解釋時,不宜過分切入、干擾到民營企業的生產經營,約束、壓制了市場經濟的活力。而在經濟糾紛爆發后,相關的警察、檢查官、法官等辦案司法人員在適用相關融資犯罪的法律時,應當充分考慮刑法的謙抑性,不要急于發動刑法的制裁性。
“刑法不是萬能的”。在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責任承擔分配中,需要厘清兩者的遞進關系。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下,既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投資者財產權益、又不限制了民營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活力,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能兼顧二者,就不應該上升到刑事制裁。這樣應當是更符合立法者原意的做法。(完)
(內容均為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謝謝配合。)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微信同號)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